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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改革國企工資決定機制 事關國企職工工資增減

日期:2019-01-03 00:00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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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北京改革國企工資決定機制,漲不漲工資取決於——

  北京市近日發佈的《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提出,要改革國企工資總額決定機制。《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於由本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參照執行。《意見》對國企工資總額增長的幅度進行了明確要求,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國有企業每年定期將企業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準等相關資訊向社會披露。

  這裡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意見》提出,要改革工資總額確定辦法,按照國家及本市工資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産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慮企業勞動生産率、人工成本投入産出率,以及不同職級、崗位職工工資水準市場對標情況、職工增減計劃,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

  同時,要完善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按照“效益增工資增、效益降工資降”的原則,根據企業年度經濟效益情況,合理確定企業年度工資總額增長或下降幅度。

  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範圍內確定。對於當年勞動生産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産出率低於行業平均水準,或者競爭類、特殊功能類企業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以上,城市公共服務類企業達到2.5倍以上的,當年工資總額增幅應不超過同期經濟效益增幅的70%;其中,特殊功能類和城市公共服務類企業當年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不得超過本市工資增長調控目標。

  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對於當年勞動生産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産出率明顯優於行業平均水準,或者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未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當年工資總額降幅在同期經濟效益降幅的40%範圍內確定。

  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具體降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確定。

  企業按照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確定工資總額,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但發生兼併重組、關閉退出、新設企業或機構等情況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減少工資總額。

  《意見》明確,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以崗位價值為依據,以業績為導向,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並結合企業經濟效益、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通過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確定不同職級、崗位的工資水準,向科技創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傾斜,合理拉開工資分配差距,調整不合理過高收入。國有企業可對關鍵技術崗位的優秀人才實行年薪制並設立企業年金。此外,還要加強全員績效考核,使職工工資收入與其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緊密掛鉤,切實做到考核科學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資收入能增能減。

  《意見》還要求,要嚴格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不得違規設立福利性項目。

  國有企業工資分配資訊也將公開。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國有企業每年定期將企業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準等相關資訊向社會披露,接受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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