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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經濟體制改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3-21
  5. [成文日期] 2018-03-21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8〕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3-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15期(總第555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8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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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8〕1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發佈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精神,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力度,創造優良營商環境,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激發市場主體擴大合理有效投資和創新創業的活力,現將《北京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8年本)》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利用自有資金且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本市制定的發展規劃、産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準機關和規劃國土、環境保護、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

  三、要充分發揮發展規劃、産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對投資活動的規範引導作用。把發展規劃作為引導投資方向,穩定投資運作,規範項目準入,優化項目佈局,合理配置資金、土地、能源資源、人力資源等要素的重要手段。嚴格執行國家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及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等,切實規範企業投資活動。

  四、項目核準機關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準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程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相應改進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管理。

  五、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注重發揮屬地政府就近就便監管作用,行業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品質監督、安全監管等部門專業優勢,以及投資主管部門綜合監管職能,實現協同監管。投資項目核準、備案許可權下放後,監管責任要同步下移。各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探索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承擔起監管職責。

  六、對取消核準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備案機關要加強發展規劃、産業政策和準入標準把關,行業管理部門與規劃國土、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的指導和約束。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經市委、市政府批准,需要採取專項政策支援其發展的重點地區,其規劃範圍內新增投資建設項目,可按有關政策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

  八、本目錄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的通知》(京政發〔2015〕21號)即行廢止。

  附件:北京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8年本)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8年本)

北京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8年本).jpg

注:1.核準事項不包括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中禁止和限制類建設項目。

   2.《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由市級核準。

   3.保障性住房及共有産權商品房項目包括: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安置房(含棚改安置房)項目、共有産權商品房項目,以及歷史遺留的經濟適用房項目、限價房項目、危改項目等。

   4.屬於經濟信息化部門管理事項尾碼“★”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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