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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11-23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7〕3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1-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41期(總第533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相對集中城市管理領域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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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7〕3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效能,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水準,依據《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市政府決定進一步相對集中城市管理領域部分行政處罰權。

  一、基本原則

  (一)統籌兼顧,提升效能。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以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為目標,深化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總體要求,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一步相對集中城市管理領域部分行政處罰權,切實做到與深化機構和行政體制改革相統籌,與城市發展水準相適應。

  (二)權責一致,運轉協調。科學界定相對集中部分行政處罰權範圍,合理劃分城市管理領域行政執法工作職責分工,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相統一。進一步完善城市管理與執法工作銜接機制,構建權責明確、邊界清晰、銜接有序的城市管理體系。

  (三)立足當前,謀劃長遠。既注重解決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存在的管理體制不順、職責邊界不清等問題,又著力推動構建與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相適應的行政執法新體制、新機制,加快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轉變。

  二、主要內容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城市管理部門行使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園林綠化部門行使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處罰權(林業和野生動植物保護除外)劃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相關部門“三定”方案調整工作以及下放行政處罰權相關工作,由機構編制部門組織實施,于行政處罰權劃轉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二)2017年12月31日前,由機構編制部門組織規劃國土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定各自執法機構整合以及下放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規劃國土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在上述方案確定後3個月內完成各自執法機構整合以及下放行政處罰權工作,實現行政處罰權在部門內部集中行使、在市區兩級合理配置。

  (三)根據國家及本市深化機構和行政體制改革工作進程,適時將規劃國土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使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以及水務部門行使的城市節水、給排水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劃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相關部門“三定”方案調整工作由機構編制部門依據本決定適時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領域部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使與劃入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法制等部門按照權力清單動態管理相關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權劃轉工作進度安排,及時調整行政處罰權清單並向社會公佈。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區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顧全大局,密切協作,確保按照既定的步驟和時限完成此次相對集中城市管理領域部分行政處罰權任務。各區政府要參照本決定,結合實際,認真做好本區相對集中城市管理領域部分行政處罰權工作。

  (二)行政處罰權劃轉期間,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為各項工作銜接的主責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權劃轉期間及劃轉後部門間工作銜接規則》,主動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工作交接,于行政處罰權劃轉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行政處罰權劃轉後,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協作,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防止出現執法空檔。

  (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協調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統籌、指導和監督作用,積極協調解決行政處罰權劃轉期間和劃轉後出現的重大問題。對落實行政處罰權劃轉工作消極遲緩、推諉扯皮、影響整體改革進程的部門和人員,要依法依規予以問責。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

行政處罰權劃轉期間及劃轉後部門間工作銜接規則

  為切實做好進一步相對集中城市管理領域部分行政處罰權工作,特製定本規則。

  一、關於行政處罰權劃轉期間部門間工作銜接

  行政處罰權劃轉期間,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為各項工作銜接的主責部門,要主動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工作交接,于行政處罰權劃轉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一)關於行政處罰權劃轉及執法人員、執法裝備交接

  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要按照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要求,主動會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抓緊完成行政處罰權劃轉及執法人員、執法裝備交接工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儘快完成執法人員、執法裝備接收以及執法人員資格確認、執法證件換發、執法崗位核定、執法裝備標識更換等工作。執法車輛標識更換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使用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劃轉的執法車輛,開展與該車輛標識相應的執法活動。執法證件換發前,劃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可以持原執法證件、按照相應的執法類別開展執法活動。

  由於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原因致使行政處罰權未按期劃轉,執法人員、執法裝備未按期交接的,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承擔責任。由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原因致使行政處罰權未按期劃轉,執法人員、執法裝備未按期交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承擔責任。

  (二)關於制度規範及檔案交接

  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要主動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移交執法制度規範、執法文書、執法檔案、監管臺賬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全市統一的執法程式、執法文書和執法裁量基準,加強城市管理執法制度規範建設,切實履行好法定職責。

  由於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原因致使制度規範及檔案未按期交接的,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承擔責任。由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原因致使制度規範及檔案未按期交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承擔責任。

  (三)關於行政執法案件交接

  與劃轉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執法案件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的,仍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按照原條件、原程式、原文書在法定時限內辦結,並由其做好卷宗歸檔和保管工作;未作出行政決定的,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移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辦理。

  由於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原因影響行政執法案件辦理或者致使違法行為未依法查處的,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承擔責任。由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原因影響行政執法案件辦理或者致使違法行為未依法查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承擔責任。

  (四)關於投訴、舉報案件交接

  與劃轉行政處罰權相關的投訴案件仍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負責受理並依法進行行政調解;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在行政調解過程中發現違法線索,且與劃出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要及時移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立案查處。與劃轉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舉報案件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的,仍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辦結;已經受理但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移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由於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原因致使投訴案件未及時辦理、舉報案件未及時移送或者辦結的,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承擔責任。由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原因致使舉報案件未及時接收、辦理或者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擴大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承擔責任。

  (五)關於涉嫌犯罪的行政執法案件交接

  與劃轉行政處罰權相關的涉嫌犯罪案件已經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向公安機關履行案件移送手續的,仍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已經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作出處罰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的,仍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辦理;尚未作出處罰決定且未向公安機關履行案件移送手續的,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將案件移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辦理並向公安機關履行案件移送手續。

  由於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原因致使涉嫌犯罪的行政執法案件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的,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承擔責任。由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原因致使涉嫌犯罪的行政執法案件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承擔責任。

  二、關於行政處罰權劃轉後部門間工作銜接

  (一)關於執法統籌與保障

  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對本領域內的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具有統籌職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實施的行政管理具有執法保障職責。

  由於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統籌不當造成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脫節的,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承擔責任。由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保障不力造成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脫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承擔責任。

  (二)關於案件移送會商

  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以及對市場主體資格資質開展行政檢查等管理活動中,發現違法線索需要移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查處的,要主動將線索及證據材料完整移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需要提請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依法撤銷、撤回許可或登出市場主體資格資質的,要主動向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移送證據和行政處罰決定文書,並提請作出行政處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擬作出停産停業、吊銷資格資質證書或者降低資格資質等重大行政處罰的,要在作出處罰決定前,邀請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共同會商;對於可能影響公共利益的,還要提請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擬定接管方案,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要予以配合併做好銜接工作。

  由於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未履行違法線索移送職責或重大處罰會商職責,致使違法危害後果擴大或者公共服務中斷、公共利益受損的,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承擔責任。由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未履行提請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依法撤銷、撤回許可或登出市場主體資格的職責以及未按照本規則履行重大處罰會商職責,致使管理與執法脫節或者公共服務中斷、公共利益受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承擔責任。

  (三)關於資訊共用

  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要主動將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管理資訊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共享共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主動將執法資訊與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共享共用。執法過程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向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提出核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管理資訊的請求,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不得拒絕,並在合理期限內書面提供核實資訊。因行政管理需要,需核驗市場主體相關執法資訊的,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有權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提出資訊核實請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不得拒絕,並在合理期限內書面提供核實資訊。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將上述協助、配合義務轉嫁給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者違法行為當事人。

  由於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拒絕提供協助或者拖延履行協助義務、轉嫁協助配合責任而産生不利後果的,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承擔責任。由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拒絕提供協助或者拖延履行協助義務、轉嫁協助配合責任而産生不利後果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承擔責任。

  (四)關於專業技術協助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向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書面提出技術檢驗、技術鑒定、專業評估等技術支援請求的,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不得拒絕,並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協助。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或者其所屬事業單位具備技術支援能力的,要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援服務並出具技術意見;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或者其所屬事業單位不具備技術支援能力的,要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提供符合相應技術支援資質條件的單位名錄。

  由於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不提供協助或者拖延履行協助義務而産生不利後果的,由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承擔責任。

  本規則未盡事宜,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協調領導小組協調解決。涉及法定職權爭議的,及時提請市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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