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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相對集中城市管理領域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日期:2017-11-23 00:00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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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相對集中城市管理領域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市政府法制辦作為《決定》起草單位,就此次城市管理領域執法改革的背景、特點以及主要內容等進行解讀。

  一、《決定》出臺的背景

  自1997年本市在城市管理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以來,已相繼五次圍繞城管綜合執法進行重大改革,至今已集中了市容環境衛生、公用事業、環境保護、施工現場、交通運輸等十三個方面的402項處罰權。截至目前,全市城管共有正式執法人員6800余名,是我市僅次於公安的第二大執法力量,在維護城市公共空間、公共設施、公共秩序、公共環境衛生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全國範圍內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2016年5月,北京市委市政府印發了關於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準的意見,圍繞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確定了提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準的目標任務,推動城市工作向更加突出管理服務轉變,推動城市規劃建設向更加注重減量提質轉變,推動城市治理方式向更加強調共治共管轉變。作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深化城市管理體制改革決策的配套文件,《決定》重點圍繞本市城市管理領域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明確了改革的基本原則、具體安排和工作要求,旨在通過實施改革,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執法和服務水準,提升執法效能,改善城市秩序。

  二、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則

  此次推進城市管理領域進一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主要遵循三個原則:

  一是統籌兼顧、提升效能。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以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為目標,深化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總體要求,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一步相對集中城市管理領域部分行政處罰權,切實做到與深化機構和行政體制改革相統籌,與城市發展水準相適應。

  二是權責一致、運轉協調。科學界定相對集中部分行政處罰權範圍,合理劃分城市管理領域行政執法工作職責分工,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相統一。進一步完善城市管理與執法工作銜接機制,構建權責明確、邊界清晰、銜接有序的城市管理體系。

  三是立足當前、謀劃長遠。既注重解決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存在的管理體制不順、職責邊界不清等問題,又着力推動構建與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相適應的行政執法新體制、新機制,加快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轉變。

  三、改革的主要特點

  此次推進實施本市城管執法改革,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分步實施,通過漸進式實施改革,減少職權調整對全市“疏解整治促提升專項行動”的既有職責分工和工作機製造成較大影響;二是橫縱結合,既要通過橫向部門之間的職權調整推進處罰權相對集中,又要通過縱向層級之間的重心下移、權力下放理順層級間權責關係;三是規則先行,針對職權調整過程中的工作交接和職權調整後的管理與執法銜接,先行明確了具體的工作規則,以確保改革有序、責任清晰。

  四、改革的具體安排

  此次改革採取“三步走”的方式實施:

  第一步,2017年12月1日起,將現由各級城市管理委員會承擔的有關市政市容、燃氣管線、能源運作、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等方面的全部處罰權和現由各級園林綠化部門行使的園林綠化、古樹保護方面處罰權劃入城管綜合執法部門集中行使;

  第二步,2017年12月31日前,在規劃國土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內部實施相對集中處罰權改革。一是將原來分別設置的勘察測繪、規劃執法、國土執法三支執法隊伍整合為一支專業執法隊伍,集中行使規劃國土部門的全部處罰權;二是將住建系統建築市場執法、建設品質與安全執法、房屋管理執法等多個執法機構整合為一支專業執法隊伍,集中行使住建系統全部行政處罰權,並在系統內縱向推動執法重心下移、執法權力下放,實現層級間處罰權合理配置;

  第三步,結合黨的十九大有關行政體制改革總體部署和本市改革整體安排,適時劃轉規劃國土、住建、水務部門有關處罰權,實現相關行政處罰權在城管執法部門進一步集中行使。

  五、改革的預期效果

  在新時期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的大背景下,《決定》的出臺,不僅有利於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而且有利於在北京城市功能定位下進一步優化城市治理體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發展品質。隨着《決定》各項任務的逐步落實,北京的城市管理執法體制將進一步理順,城市管理水準也會再上新臺階,北京的城市發展一定會更和諧、更宜居、更美麗,人民群眾的生活也一定會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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