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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3-31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7〕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4-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15期(總第507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完善信用聯合獎懲制度加快推進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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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7]1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7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誠信建設,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北京重要講話精神為根本遵循,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按照褒揚誠信、懲戒失信,部門聯動、社會協同,依法依規、保護權益,突出重點、統籌推進的原則,夯實誠信建設基礎,強化誠信行為激勵,加大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建立信用聯合獎懲制度,開展誠信建設創新示範,積極推進誠信文化建設,加快構建誠信體系,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努力營造誠信環境,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撐。

  (二)建設目標

  到2020年,所有公共信用資訊依目錄歸集至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依法可公開的歸集資訊全部向社會公開,重點行業領域監管平臺與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實現互聯互通,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全面覆蓋重點行業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基本健全,實現信用資訊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歸集、共用、公開和應用,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重點任務

  (一)夯實誠信建設基礎

  1.完善信用資訊歸集機制。加強信用資訊系統建設,全面落實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完善重點領域個人實名登記,依法依規、及時準確、完整規範的記錄和保存信用主體的信用資訊。將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資訊納入政務失信記錄。依據《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目錄》,將各行業領域的公共信用資訊歸集至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2.完善信用資訊共用應用機制。完善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功能,實現與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互聯互通。促進公共信用資訊和社會信用資訊互動融合,探索建立個人公共信用資訊與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的共用關係。將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信用資訊查詢使用嵌入行政審批和日常監管流程,做到應查、能查、必查。依據市場主體的信用資訊和信用狀況,探索構建分類管理和誠信積分管理機制,健全行業領域信用評價和分類監管制度。

  3.完善信用信息公開機制。全面落實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資訊7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公開制度。建立健全公共信用資訊查詢應用機制,完善“信用北京”網站服務功能,向社會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為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查詢和使用公共信用資訊提供便利。鼓勵社會機構開展大數據輿情監測,發佈各行業領域信用分析報告及誠信評價結果。

  4.完善跟蹤問效責任機制。依託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建立健全信用資訊應用跟蹤、監測、統計、評估機制,並建立相應的督查、考核、問責制度。對信用資訊歸集、共用、公開和信用聯合獎懲措施落實不力的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並督促整改到位。

  (二)強化誠信行為激勵

  1.行政性激勵。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市場主體,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領域,對誠信個人給予重點支援和優先便利。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誠信企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方式或減少檢查頻次。

  2.市場性激勵。引導徵信機構加強對市場主體正面資訊的採集,並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在誠信問題反映較為集中的行業領域,對守信者加大激勵性評分比重。引導金融、商業銷售等市場服務機構參考使用市場主體的信用資訊、信用積分和信用評價結果。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提倡依法依約對誠信市場主體進行信用加分,並給予其優惠和便利。支援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稅易貸”“信易貸”“信易債”等守信激勵産品,使守信者獲得更多機會和實惠。

  3.社會性激勵。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加大對納入誠信典型“紅名單”的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扶持力度,為其市場宣傳、業務拓展、職業發展等提供支援;引導企業主動發佈綜合信用承諾或産品服務品質等專項承諾,開展産品服務標準等自我聲明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形成企業爭做誠信模範的良好氛圍。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引導作用,大力發掘誠信人物、誠信企業、誠信群體,宣傳推廣各類誠信典型,褒揚誠信行為。

  (三)加大失信行為懲戒力度

  1.行政性懲戒。將嚴重失信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採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並在日常監管中提高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産許可證發放。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依規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和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加政府採購活動,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以及土地出(轉)讓和流轉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等,限制從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註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2.市場性懲戒。督促有關企業和個人履行法定義務,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購買不動産、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遊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支援徵信機構採集嚴重失信行為資訊,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鼓勵市場主體對嚴重失信個人採取差別化服務,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産保險費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3.社會性懲戒。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資訊採集和共用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企業信用檔案。支援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等社會輿論作用,加大對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失信行為的曝光力度。建立健全失信行為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嚴重失信行為,並對舉報人資訊嚴格保密。

  (四)建立信用聯合獎懲制度

  1.建立獎懲措施清單制度。將信用聯合獎懲措施分為強制性措施和推薦性措施。強制性措施是依法必須聯合執行的激勵和懲戒措施;推薦性措施是由參與各方推薦,符合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政策導向,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的措施。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要及時梳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規定的聯合激勵和懲戒事項,動態更新《北京市信用聯合獎懲措施清單》,並會同重點行業管理部門和社會機構認真總結實踐經驗,不斷完善信用聯合獎懲措施清單,推動相關法規制度建設。

  2.規範信用紅黑名單制度。健全誠信典型“紅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明確認定標準,動態維護紅黑名單資訊,並依法依規規範信用紅黑名單發佈行為。將信用狀況良好的公務員、行政相對人、誠信道德模範、優秀青年志願者、行業協會商會及其推薦的誠信會員企業、新聞媒體挖掘的誠信主體等樹立為誠信典型;將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危害國防利益和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行為列為嚴重失信行為,納入《北京市誠信典型和嚴重失信主體行為清單》。鼓勵有關群眾團體、金融機構、徵信機構、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將産生的信用紅黑名單資訊提供給政府部門參考使用。

  3.構建聯合獎懲協同機制。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統籌協調下,建立信用聯合獎懲發起和響應機制,依託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建立全市統一的信用聯合獎懲資訊管理系統,實現發起響應、資訊推送、執行反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動態協同功能。發起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據本行業和本領域的信用紅黑名單確定信用聯合獎懲對象。實施部門負責對有關信用主體採取相應的信用聯合獎懲措施。在對嚴重失信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懲戒的同時,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一併採取聯合懲戒措施,確保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人。

  4.健全權益保護和信用修復機制。聯合懲戒的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或經信用主體異議申請、投訴發現資訊不實的,應及時告知資訊提供單位核實,經核實有誤的資訊應及時更正或撤銷。加大對洩露、篡改、損毀、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嚴格保護個人資訊安全。暢通信用修復渠道,豐富信用修復方式,探索通過事後主動履約等方式減少失信損失,支援失信主體通過按時履約、志願服務、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復信用。對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失信主體,發起部門應將其信用修復資訊報送至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將其移出聯合懲戒“黑名單”,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

  (五)開展誠信建設創新示範

  1.政務誠信建設創新示範。堅持依法行政和陽光行政,建立健全守信踐諾機制,探索構建以專項督導、橫向監督、社會監督為主要內容的政務誠信監督體系,對政務誠信實施考核評價。加大街道(鄉鎮)政務、財務公開力度,將守信踐諾情況納入對街道(鄉鎮)的績效考核體系。加強政府採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招標投標、招商引資等領域的政務誠信建設。加大對各級政府和公務員失信行為的懲處和曝光力度,不斷提升誠信履職意識和誠信行政水準,以政務誠信引領社會誠信。

  2.重點行業領域誠信建設創新示範。以食品藥品、安全生産、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生物安全、産品品質、稅收繳納、醫療衛生、勞動保障、工程建設、金融服務、知識産權、司法訴訟、電子商務、網際網路、創新創業、旅遊文化、志願服務等領域及職業人群為重點,建立健全信用聯合獎懲制度,形成長效機制。支援各區和産業園區結合本區域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産業結構調整等實際需要,開展區域性信用聯合獎懲制度建設,鼓勵信用産品創新應用,不斷優化區域信用環境,積極爭創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範城區。

  3.京津冀誠信建設區域合作創新示範。充分發揮京津冀社會信用體系合作共建機製作用,建立統一的信用制度標準和技術規範,大力推進京津冀公共信用資訊共用應用,建立信用協同監管和服務機制,率先在食品藥品、環境保護、品質管理、旅遊文化等領域建立信用聯合獎懲機制,逐步形成覆蓋各行業領域的信用獎懲聯動機制。共同推廣信用服務機構的信用産品和服務,實現信用産品互認共用,加強信用專業人才培養和誠信宣傳教育,為京津冀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創造良好的誠信環境。

  (六)積極推進誠信文化建設

  1.大力弘揚誠信文化。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將誠信文化建設貫穿精神文明建設全過程。推動創作中華傳統誠信文化與時代價值觀相融合的文藝作品、公益廣告,豐富宣傳載體,增加宣傳頻次,提升宣傳水準。組織各類網站開設網路誠信專題,推出一批高品質的網路誠信主題文化作品,開展網路失信案例警示教育。

  2.全面開展誠信教育。深入開展公務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將誠信建設納入公務員培訓和領導幹部進修課程。全面深化校園誠信教育,將誠信教育作為中小學和高校學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內容,鼓勵高校開設信用領域相關課程或專業,建立健全成年學生誠信檔案,引導廣大學生加強道德修養。建立完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律師、教師、醫師、執業藥師、評估師、稅務師、註冊消防工程師、會計審計人員、房地産中介從業人員、認證人員、金融從業人員、導遊等職業人群個人信用記錄,加強信用管理與職業道德教育。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和企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組織簽署入職信用承諾書,開展信用知識培訓。

  3.深入開展誠信主題活動。在各行業領域組織開展特色誠信主題教育實踐活動。持續開展品質月、安全生産月、誠信興商宣傳月、徵信知識宣傳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等主題活動,以及信用北京行、誠實做人守信做事、企業和社團組織誠信創建、誠信文化進家庭等活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統籌協調作用,切實加強對誠信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制定年度計劃,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各區政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相關任務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紮實推進落實。

  (二)健全標準規範。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加快完善公共信用資訊管理、促進徵信行業發展、信用評價評分、信用分類監管、信用聯合獎懲等相關政策措施,編制公共信用資訊歸集、共用、公開和應用等環節的標準規範。

  (三)加強資金保障。各區政府、各部門根據誠信建設實際需要,將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重點加大信用聯合獎懲、信用産品應用、公共信用資訊社會化應用、誠信建設創新示範、誠信宣傳教育與信用人才培養等方面的資金支援力度。

  (四)強化督導考核。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對誠信建設工作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跟蹤監測和統計分析,完善工作督導、考核評估制度,對工作落實不力的部門和單位,定期進行通報批評並督促整改,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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