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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7-01
  5. [成文日期] 2016-06-28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6〕2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7-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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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6〕2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切實加強房産稅徵收管理工作,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以房産余值作為計稅依據的,房産稅依照房産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

  二、除法定免納房産稅的情況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稅務機關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市政府批准後,減徵或免征房産稅。

  三、房産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佈前,已經稅務機關批准享受房産稅困難減免稅收優惠政策的,繼續執行至原優惠期滿為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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