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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人口與生育、婦女兒童/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9-08
  5. [成文日期] 2016-09-08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6〕4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9-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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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6〕4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切實加強人口服務管理,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努力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現就進一步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按照中央關於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的要求,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總量調控,更加注重結構優化。按照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優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要求,嚴守人口總量紅線,著力優化調整經濟結構和空間結構,積極推動“人隨功能走、人隨産業走”,不斷降低中心城區人口密度。

  ——堅持規範有序,更加注重合理引導。改進現行落戶政策,進一步完善各類落戶渠道的統籌機制;實施積分落戶制度,合理引導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預期和選擇。

  ——堅持統籌配套,更加注重權益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完善公共服務配套政策,建立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的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三)工作目標

  進一步完善戶籍管理政策,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實有人口和常住人口動態監測平臺,穩步擴大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控制在2300萬人以內,城六區常住人口在2014年基礎上下降15個百分點左右,人口區域佈局更趨合理,人口服務管理水準明顯提升;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

  二、完善戶口遷移政策

  (四)建立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機制

  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適度從嚴的原則,推進建立各類落戶渠道和政策的統籌機制,分類完善落戶標準和政策,嚴格規範戶口審批管理。研究“戶隨人走”的戶口遷出政策。

  (五)實施積分落戶制度

  貫徹執行好本市積分落戶政策,建立政策實施會商和聯動審核機制,規範操作流程,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有序推進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工作。

  (六)完善人才落戶政策

  適應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需要,實施更加開放的人才引進政策,健全高層次人才、緊缺急需人才落戶制度,吸引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在京創新創業。

  三、創新人口服務管理

  (七)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八)實施居住證制度

  貫徹執行好本市居住證制度,符合條件的外地戶籍來京人員,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領《北京市居住證》。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提供機制。

  (九)健全人口資訊管理制度

  統籌整合各部門人口數據,加快建設全市實有人口和常住人口動態監測平臺,為城市管理和人口調控提供支撐。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産、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資訊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資訊整合和共用。加強各區及街道(鄉鎮)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辦公室建設,強化流動人口資訊採集和登記工作,提高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能力和水準。

  四、保障合法權益

  (十)完善農村産權制度

  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加強農村集體資産監督管理,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産權流轉交易服務體系,推動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作。

  (十一)穩步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進一步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不斷優化基本公共服務佈局,提升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和水準。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權利,按照規定享有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文化體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務。積極創造條件,穩步擴大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範圍,並逐步提高服務標準。

  (十二)加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財力保障

  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合理劃分市級事權、市與區共同事權和區級事權,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根據各區功能定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經濟發展水準、資源稟賦、人口總量和密度等,充分考慮每人平均佔有資源情況,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分配政策,推動各區均衡發展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五、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十三)強化組織領導

  充分發揮本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協調小組作用,統籌協調解決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要加強跟蹤評估和督查指導。

  (十四)加強宣傳引導

  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強,社會關注程度高,各區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廣泛凝聚共識,為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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