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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2-07-01
  5. [成文日期] 2002-05-20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2〕95號
  7. [廢止日期] 2010-05-06
  8. [發佈日期] 2002-05-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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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的決定》已經2002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二、第五條修改為:“違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閒置可以綠化的空地兩年以上的,按照應當綠化的空地面積,處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完成綠化工程。”

  三、第六條修改為:“違反《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在30日內,未將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拆除,未將綠化用地清理乾淨的,責令改正,並處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罰款。”

  四、第七條中的“《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改為“《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

  五、第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將代徵綠地交給城市綠化專業部門的,責令限期交出,並處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罰款。”

  六、第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條例》有下列第(一)、(二)、(三)項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第(四)、(五)、(六)項行為之一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一)就樹蓋房或者圍圈樹木的;

  “(二)在綠地或者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攤位的;

  “(三)在草坪或者花壇內堆物堆料的;

  “(四)在綠地內亂倒亂扔廢棄物的;

  “(五)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的;

  “(六)釘拴刻劃樹木、攀折花木的。”

  七、第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照《條例》規定作出其他處理外,對責任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綠地內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嚴重污染綠地的;

  “(二)擅自改變綠地使用性質、擅自臨時佔用綠地的。

  “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渣土的,責令限期清除乾淨、恢復綠地原狀,並按照影響綠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園林樹木賠償標準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九、刪去第十三條。

  此外,對個別文字及條款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9號令發佈、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正後,重新發佈。

《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號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違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閒置可以綠化的空地兩年以上的,按照應當綠化的空地面積,處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完成綠化工程。

  第三條  違反《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在30日內,未將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拆除,未將綠化用地清理乾淨的,責令改正,並處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罰款。

  第四條  對違反《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損害古樹名木行為的罰款,按照《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執行。

  第五條  對違反《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將代徵綠地交給城市綠化專業部門的,責令限期交出,並處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罰款。

  第六條  違反《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樹木,並處損失費2至5倍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砍伐樹木的;

  (二)駕駛車輛或者從事其他作業撞傷、撞倒樹木及其他嚴重損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

  第七條  違反《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移植樹木的,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八條  違反《條例》有下列第(一)、(二)、(三)項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第(四)、(五)、(六)項行為之一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一)就樹蓋房或者圍圈樹木的;

  (二)在綠地或者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攤位的;

  (三)在草坪或者花壇內堆物堆料的;

  (四)在綠地內亂倒亂扔廢棄物的;

  (五)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的;

  (六)釘拴刻劃樹木、攀折花木的。

  第九條  違反《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照《條例》規定作出其他處理外,對責任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綠地內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嚴重污染綠地的;

  (二)擅自改變綠地使用性質、擅自臨時佔用綠地的。

  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渣土的,責令限期清除乾淨、恢復綠地原狀,並按照影響綠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

  第十條  園林樹木賠償標準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關於《<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修改草案)》的説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現行的《<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以下簡稱《罰款處罰辦法》)於1990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9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罰款處罰辦法》對遏制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鞏固城市綠化成果發揮了很大作用。但隨着經濟發展和本市物價水準的提高,《罰款處罰辦法》規定的處罰數額過低,已起不到行政處罰的效果,不能對破壞城市綠化的違法者起到足夠的警示作用,影響了《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權威性。例如,有些單位單純從算經濟賬的角度出發,對應當報批伐樹而不報批,擅自砍伐,然後主動接受執法部門行政處罰,甚至還有主動送罰款的。這樣做一方面節省了報批時間,另一方面避開了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對其申報砍伐樹木的數量少批甚至不批的可能性。此種情況近年來有增無減。群眾多次呼籲,建議出臺相應辦法,明碼實價重罰人為毀綠行為。

  二、修改過程和需要説明的幾個問題

  市政府法制辦與市園林局起草了《<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修改草案)》(以下簡稱《罰款處罰辦法(修改草案)》)後,徵求了市規劃委、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林業局、市國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和區、縣人民政府等17家單位的意見,並對反饋意見進行了採納、吸收,形成了現在的《罰款處罰辦法(修改草案)》。

  需要説明的問題是:

  (一)關於執法主體問題

  《罰款處罰辦法》第二條規定“對違反《條例》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由本市各級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在其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按照本辦法執行”。《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罰款不滿50元的,由綠化專業執法隊伍決定;罰款50元以上不滿5千元的,由區、縣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決定;罰款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由區、縣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報區、縣人民政府決定;罰款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由市園林局決定;罰款10萬元以上的,由市園林局報市人民政府決定。”由於本市正在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到2000年,各區、縣人民政府成立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行使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區、縣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全部行政處罰權。鋻於《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和市政府的有關文件已對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的執法許可權作出了明確規定,《罰款處罰辦法》

  第二條關於綠化管理執法主體的規定,已不適應本市現行的綠化管理執法體制,因此,刪去《罰款處罰辦法》第二條。

  (二)關於罰款處罰標準問題

  《罰款處罰辦法》涉及罰款處罰的條款有第五條、第六第、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由於罰款處罰標準過低,甚至有的僅處1元罰款,已遠遠不符合現在的物價水準,起不到處罰效果。為促進城市綠化工作,加大對違反《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行為的處罰力度,《罰款處罰辦法(修改草案)》提高了罰款處罰標準。如《罰款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八條中規定的“處責任單位每平方米 2角至5角的罰款”修改為“處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罰款”。《罰款處罰辦法》第十一條中規定的“處l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關於園林樹木損失賠償標準問題

  《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了責令賠償損失的內容。《罰款處罰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了責令賠償損失的內容。但是《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及《罰款處罰辦法》未明確園林樹木賠償標準的制定部門。在實際執法中,市園林局在1990年制定了《園林樹木賠償標準》,為處罰破壞城市綠化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有利的依據。為增強園林樹木賠償標準的合法性、權威性,增加一條,作為《罰款處罰辦法(修改草案)》第十條,即“園林樹木賠償標準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四)其他條款的修改情況

  1、《罰款處罰辦法》第七條中的《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因此,第七條中的《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改為《北京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

  2、《罰款處罰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相抵觸,因此,刪去第十三條。

  3、《罰款處罰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過於原則,執法中不好操作,因此刪去第三條、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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