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五項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郭金龍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5項規章:
一、《北京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2月16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發佈)
二、《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號令發佈,根據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二次修改)
三、《〈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號令第二次修改)
四、《北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辦法》(1994年7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佈)
五、《北京市實施價格聽證會制度的規定》(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