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號
現發佈《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
第一條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佈的《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進行的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經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設單位依照本辦法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三條 綠化補償費按所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計算。具體標準為:
一、建設工程地處城區、近郊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240元;
二、建設工程地處遠郊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145元。
第四條 經批准繳納綠化補償費的單位,須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設工程開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園林局提出的數額,向所在區、縣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五條 區、縣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收取的綠化補償費,由市園林局統一上繳市財政,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計劃,由市園林局提出,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審批,由市財政局監督使用。
第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