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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0-07-0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0〕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0-06-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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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號

  現發佈《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

  第一條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佈的《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進行的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經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設單位依照本辦法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三條  綠化補償費按所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計算。具體標準為:

  一、建設工程地處城區、近郊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240元;

  二、建設工程地處遠郊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145元。

  第四條  經批准繳納綠化補償費的單位,須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設工程開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園林局提出的數額,向所在區、縣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五條  區、縣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收取的綠化補償費,由市園林局統一上繳市財政,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計劃,由市園林局提出,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審批,由市財政局監督使用。

  第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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