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號
現發佈《<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
第一條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佈的《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違反《條例》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由本市各級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在其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違反《條例》的行為,情節輕微、損失不大,或能夠主動向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報告、認真檢查錯誤並立即改正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四條 違反《條例》的規定,故意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或者損失較大、情節惡劣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五條 各單位和居住區、居住小區現有綠化用地面積低於《條例》規定的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而不按照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綠化,閒置兩年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16元的綠化建設費標準,對責任單位處以應當綠化的空地面積綠化建設費1至2倍的罰款,並限期完成綠化工程。
第六條 違反《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繳納綠化補償費擅自建設的,除責令限期足額繳納綠化補償費外,並按應繳納綠化補償費5%至10%的比例,處以罰款。
第七條 違反《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按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綠化建設的,對責任單位處以應建綠化工程造價1‰至5‰的罰款。
第八條 違反《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在一個半月內,未將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拆除,未將綠化用地清理乾淨的,除責令改正外,處責任單位每平方米2角至5角的罰款。
第九條 對違反《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有其他損害古樹名木行為的罰款,按《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條 對違反《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規定期限將代徵綠地交給城市綠化專業部門的,除責令限期交出外,處責任單位每平方米2角至5角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樹木外,處以損失費2至5倍的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砍伐或移植樹木的;
二、不按批准的數量、樹種、時間、地點砍伐或移植樹木的;
三、駕駛車輛或從事其他作業撞傷、撞倒樹木及其他嚴重損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
第十二條 違反《條例》有下列一至三項行為之一的,處1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四至六項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按《條例》規定責令賠償或改正。
一、在綠地內亂倒亂扔廢棄物的;
二、釘拴刻劃樹木、攀折花木的;
三、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的;
四、就樹蓋房或圍圈樹木的;
五、在綠地或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攤位的;
六、在草坪或花壇內堆物堆料的。
第十三條 違反《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條例》規定作其他處理外,對責任者處以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
一、向綠地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嚴重污染綠地的;
二、擅自改變綠地使用性質、擅自臨時佔用綠地或有其他侵佔綠地行為的;
三、其他嚴重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渣土的,除責令限期清除乾淨、恢復綠地原狀外,按傾倒垃圾、渣土影響綠地的面積,每平方米處1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