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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0-07-0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0〕19號
  7. [廢止日期] 2002-07-01
  8. [發佈日期] 1990-06-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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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號

  現發佈《<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

  第一條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佈的《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違反《條例》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由本市各級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在其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違反《條例》的行為,情節輕微、損失不大,或能夠主動向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報告、認真檢查錯誤並立即改正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四條  違反《條例》的規定,故意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或者損失較大、情節惡劣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五條  各單位和居住區、居住小區現有綠化用地面積低於《條例》規定的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而不按照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綠化,閒置兩年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16元的綠化建設費標準,對責任單位處以應當綠化的空地面積綠化建設費1至2倍的罰款,並限期完成綠化工程。

  第六條  違反《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繳納綠化補償費擅自建設的,除責令限期足額繳納綠化補償費外,並按應繳納綠化補償費5%至10%的比例,處以罰款。

  第七條  違反《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按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綠化建設的,對責任單位處以應建綠化工程造價1‰至5‰的罰款。

  第八條  違反《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在一個半月內,未將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拆除,未將綠化用地清理乾淨的,除責令改正外,處責任單位每平方米2角至5角的罰款。

  第九條  對違反《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有其他損害古樹名木行為的罰款,按《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條  對違反《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規定期限將代徵綠地交給城市綠化專業部門的,除責令限期交出外,處責任單位每平方米2角至5角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樹木外,處以損失費2至5倍的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砍伐或移植樹木的;

  二、不按批准的數量、樹種、時間、地點砍伐或移植樹木的;

  三、駕駛車輛或從事其他作業撞傷、撞倒樹木及其他嚴重損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

  第十二條  違反《條例》有下列一至三項行為之一的,處1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四至六項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按《條例》規定責令賠償或改正。

  一、在綠地內亂倒亂扔廢棄物的;

  二、釘拴刻劃樹木、攀折花木的;

  三、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的;

  四、就樹蓋房或圍圈樹木的;

  五、在綠地或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攤位的;

  六、在草坪或花壇內堆物堆料的。

  第十三條  違反《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條例》規定作其他處理外,對責任者處以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

  一、向綠地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嚴重污染綠地的;

  二、擅自改變綠地使用性質、擅自臨時佔用綠地或有其他侵佔綠地行為的;

  三、其他嚴重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渣土的,除責令限期清除乾淨、恢復綠地原狀外,按傾倒垃圾、渣土影響綠地的面積,每平方米處1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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