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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89-10-0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89〕2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89-09-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營業性檯球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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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號

  現發佈《北京市營業性檯球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營業性檯球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檯球活動健康發展,活躍群眾文化生活,維護文化娛樂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檯球活動,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市、區、縣文化局主管營業性檯球活動的管理工作。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協助同級文化局對營業性檯球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開辦營業性的檯球廳、場等檯球活動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適宜的室內場所,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二)具有兩張以上的標準球臺及相應設施,球臺間距不少於1.5米。

  (三)設有衣物保管處等服務設施。

  第五條  開辦營業性檯球活動場所,必須按下列規定申報審批:

  (一)開辦單位或開辦人向所在區、縣文化局申請。經區、縣文化局審核批准的,發給營業性檯球活動許可證。

  (二)持營業性檯球活動許可證向所在地公安分(縣)局申請安全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安全合格證。

  (三)持營業性檯球活動許可證和安全合格證向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領營業執照。

  未領得營業性檯球活動許可證、安全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營業性檯球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營業性檯球活動場所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檯球活動場所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配備驗票(或計時收費)、治安保衛等管理人員。

  (二)禁止以檯球聚賭。對以檯球進行賭博的,應予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三)晚間營業時間不得超過23時。

  (四)執行財會制度,依法納稅。

  第七條 參加檯球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場內秩序,不準喧嘩吵鬧,尋釁滋事、打架鬥毆。

  (二)不準利用檯球賭博或變相賭博。

  (三)文明打球,接受管理人員的管理。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檯球活動場所經營者應予批評勸阻,勸阻無效或嚴重影響場內秩序的,應勸其退場,直至送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條 禁止在道路、街巷、市場、街頭公園、草坪綠地等露天公共場所從事檯球活動。

  第九條 營業性檯球活動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檯球活動場所經營者應每年向區、縣文化局申報核驗,經核驗換領新證後,方可繼續營業。

  第十條 檯球活動場所經營者自領得營業執照之日起滿半年不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為歇業,由區、縣文化局登出其營業性檯球活動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營業性檯球活動許可證,由市文化局統一印製;安全合格證,由市公安局統一印製。

  第十二條 各級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檯球活動場所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和指導。管理人員進行檢查、監督、指導,須出示證件。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文化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5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有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辦營業性檯球活動場所的。

  (二)管理不力,秩序混亂的。

  (三)轉讓、出租、偽造營業性檯球活動許可證的。

  (四)不按期申請核驗換證的。

  (五)多次超過規定的晚間營業時間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有以上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由文化局收回營業性檯球活動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檯球活動場所經營者聚眾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由公安機關取締該經營場所,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查處;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影響交通妨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由公安機關取締。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市文化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開辦營業性檯球活動場所的經營者須在本辦法施行後一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領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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