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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4-08-22
  5. [成文日期] 1994-08-22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4〕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4-08-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營業性游藝場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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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號

  現發佈《北京市營業性游藝場所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22日  


北京市營業性游藝場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游藝場所(以下簡稱游藝場所)經營活動的單位,均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游藝場所是指:檯球廳、電子游藝廳、保齡球廳、棋牌室以及其他具有文化娛樂性的游藝場所。

  第三條  市文化局是本市游藝場所經營活動的主管機關;區、縣文化文物局負責本轄區游藝場所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從事游藝場所經營活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面積適宜、並符合安全、消防有關規定的固定場所。

  二、有與場所規模相適應,並符合國家産品品質標準的燈光、游藝設備及其他配套服務設施。

  三、游藝場所負責人應具有一定政治、業務素質,經文化行政主管機關崗前培訓合格。

  四、有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五、開辦電子游藝廳必須是本市的文化館(站)、文化宮、俱樂部、影劇院、公園、體育館(場)、游樂園等場所及接待外國人住宿的賓館、飯店、寫字樓、公寓;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開辦。

  電子游藝廳須距中小學校200米以外。

  六、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從事游藝場所經營活動,必須到所在地公安機關申領安全合格證,持安全合格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並持安全合格證、營業執照到所在地區、縣文化文物局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

  區、縣文化文物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給予登記或不登記的答復。

  第六條  經營者歇業或者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或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游藝場所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

  游藝場所經營者應每年向原登記機關申報核驗,經核驗重新登記的,方可繼續營業。

  第七條  從事游藝場所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維護場內秩序,保持場內清潔衛生和良好通風。

  二、按登記時核定的數量、規格設置游藝設備。

  三、不得使用文化行政機關明令禁止使用的游戲機磁卡;不得有《條例》第十條所禁止的經營活動。

  四、禁止以游藝活動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不得經營有獎游藝活動。不得安裝、使用帶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機。

  五、電子游藝廳不得允許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入場,並設置明顯禁入標誌。

  六、接受文化、公安、工商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並照章交納稅費。

  第八條  參加游藝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遵守和維護場內秩序,愛護場內設施,接受管理人員的管理。

  二、不得喧嘩吵鬧、尋釁滋事、打架鬥毆。

  三、不得利用游藝活動進行賭博和變相賭博。

  第九條  文化娛樂市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文化娛樂市場檢查證。

  第十條  對違反規定的,由文化行政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對違反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文化行政機關登記的經營活動,責令停業,沒收非法所得,視情節輕重處以非法所得1至2倍罰款。

  二、對違反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三、對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經營的物品,處以非法所得3至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登出登記資格。

  四、對違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登出登記資格,並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五、對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停業整頓。

  六、對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視情節輕重處以非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

  七、對違反第七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登出登記資格。

  八、對違反第七條第七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工商、治安等管理方面的,由工商、公安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因違反本規定,游藝場所被文化行政機關登出登記後,由公安機關收回安全合格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出經營項目。

  被登出登記資格的游藝場所,從登記資格被登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辦游藝場所,該場所負責人不得再從業於游藝場所。

  第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9年9月22日發佈的《北京市營業性檯球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1991年4月3日發佈的《北京市電子游藝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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