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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1-01
  5. [成文日期] 2022-12-30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22〕3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1-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12期(總第792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水生態區域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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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22〕3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水生態區域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30日  


北京市水生態區域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水生態保護修復管理政策,用經濟手段督促流域各區政府(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落實水生態保護修復主體責任,推動水生態健康水準不斷向好,建設“造福人民的幸福河”,依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按照“保護者受益、使用者付費、損害者賠償”的利益導向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域區政府間為促進水生態保護修復而進行的經濟補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制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以促進首都高品質發展為統領,以促進水生態健康為目標,聚焦影響水生態健康的關鍵因素和突出問題,確定考核指標及核算方法。

  (二)堅持守正創新。根據新階段水生態保護修復的工作要求,調整補償資金核算標準,拓展豐富考核指標,提高政策驅動效能,促進河湖水系連通性提高,提升河湖棲息地生境和生物多樣性。

  (三)堅持簡便易行。考核指標及核算方法既遵循水生態保護修復的自然規律,堅持科學性和系統性,又充分考慮現實條件,避免求全求大,採用現有水生態監測數據和成熟規範標準,力求核算方法清晰簡單,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考核指標及核算方法

  第四條 針對影響水生態系統的關鍵因素,設置水流、水環境、水生態三類考核指標和十三項核算指標。

  (一)水流類指標。考核內容包括有水河長和流動性,共設三項核算指標。

  流動性包括阻斷設施拆除和河流阻斷管控兩項核算指標。

  (二)水環境類指標。考核內容包括水質和污水治理年度任務,共設八項核算指標。

  水質包括跨區斷面污染物濃度和密雲水庫上游入庫總氮總量兩方面指標。其中,跨區斷面污染物濃度包括氨氮、總磷、高錳酸鹽指數(或化學需氧量)三項核算指標,高錳酸鹽指數適用於水質目標為Ⅱ、Ⅲ類的斷面,化學需氧量適用於水質目標為Ⅳ、Ⅴ類的斷面。

  污水治理年度任務包括污水治理項目建設、污水跨區處理量、溢流污染調蓄量和再生水配置利用量四項核算指標。

  (三)水生態類指標。考核內容包括生境和生物,共設兩項核算指標。

  生境核算指標重點考慮河流流態、底質、岸線、植被覆蓋等因素。

  生物核算指標重點考慮水生動植物的多樣性、豐度等因素。

  生境、生物核算指標參考《水生態健康評價技術規範》(DB11/T1722—2020)調查評分方法確定評分值,針對山區、平原(郊野或城市)河段的不同生態功能分別考核。

  第五條 有水河長補償金核算方法為:

  (一)有水河長考核實行清單管理。各區考核清單以本市第一次水務普查425條河流為基礎,扣除各區不可控的季節性河流及市管河段。如遇特殊乾旱年份,該指標當年暫不考核。

  (二)某區某河流應繳納的補償金為年度考核目標值減去當年實有有水河流長度,再乘以補償金標準。補償金由負有有水河長減少責任的相關區政府繳納,補償金總額按照河段數累加。

  (三)某河流有水河長年度考核目標值為該河流前3年3月—6月有水河長長度均值(扣除特殊乾旱年份)。

  (四)有水河長補償金標準,按照山區和平原河流兩種情況,分別為每年20萬元/公里和60萬元/公里。

  (五)由市水務局會同相關區政府制定有水河長考核清單、水源配置年度實施計劃,並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評價工作。

  第六條 流動性補償金核算方法為:

  (一)流動性考核實行清單管理,在有水河長考核清單基礎上制定各區阻斷設施考核清單。

  (二)對已不具備防洪、水資源配置等功能的河流流動性阻斷設施,相關區政府應按照年度拆除計劃及時拆除。未完成年度拆除計劃任務的相關區政府應按照未完成拆除總數乘以單個補償金標準繳納補償金。單個補償金標準為每年150萬元/處。

  (三)對未列入年度拆除計劃的阻斷設施,當發生阻斷造成下游斷流時,按照每處設施阻斷流動次數乘以補償金標準累計核算繳納補償金。補償金標準為每處30萬元/次。

  (四)由市水務局會同相關區政府制定阻斷設施考核清單、年度拆除計劃及控制運用管理規程,並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評價工作。

  第七條 跨區斷面污染物濃度考核核算方法為:

  (一)當跨區斷面污染物濃度劣于水質目標值時,斷面上游區政府應向下游區政府繳納補償金;當跨區斷面污染物濃度優於水質目標值時,斷面下游區政府應向上游區政府繳納補償金。

  (二)某區應繳納的跨區斷面污染物濃度補償金為該區劣于水質目標值的斷面補償金與因入境斷面優於水質目標值而繳納的補償金之和。同一跨區斷面補償金按照全部核算指標按月累加計算。

  (三)若跨區斷面全月斷流,則當月不計算該斷面補償金;若非全月斷流,則以當月有水日監測數據均值計算該斷面補償金;若跨區斷面處於區界河段,按照流域範圍內相關區污染物的排放量比例分攤補償金;同一區內同一流域出、入境斷面數量不一致時,將多個出、入境斷面污染物濃度按照各斷面水量平均值加權核算補償金;由於違法排污導致斷面污染物濃度劣于水質目標值時,以當月監測的最大濃度值計算補償金。

  (四)根據國家地表水生態環境品質考核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確定跨區斷面污染物濃度水質目標值;監測方法按照國家地表水監測技術規範執行,具體監測方案由市生態環境局制定。

  (五)跨區斷面的設置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水務局、相關區政府提出。

  (六)跨區斷面污染物濃度補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核算:跨區斷面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或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濃度劣于該斷面水質目標值時,其濃度相對於該斷面水質目標值每變差1個功能類別,該種污染物補償金標準為30萬元/月。跨區斷面污染物濃度優於該斷面水質目標值時,其濃度相對於該斷面水質目標值每變好1個功能類別,該種污染物受償標準為30萬元/月。

  當跨區斷面任意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或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濃度劣于Ⅴ類時,該斷面一次性扣繳補償金500萬元/月;當斷面年度累計出現3個月(含)以上劣Ⅴ類情況,該斷面補償金總額追加1倍,于年終清算。

  第八條 密雲水庫上游入庫總氮總量補償金按照“濃度控制、總量繳納”方式核算:

  (一)當河流入庫斷面總氮濃度超過考核目標值時,該入庫斷面應繳納補償金。補償金額為濃度超過考核標準的總氮總量乘以總氮總量補償金標準,並由相關區政府按照河流入庫總氮總量比例分攤該入庫斷面補償金。

  (二)入庫總氮總量考核目標值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相關區政府結合實際情況,針對不同入庫河流分別確定。補償金標準為每年157萬元/噸。

  (三)當入庫河流出某區斷面總氮濃度大於入該區斷面時,該區補償金加倍繳納。

  (四)總氮總量考核入庫斷面及跨區斷面的設置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相關區政府提出。

  (五)市水務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考核斷面總氮濃度和水量監測,並制定具體監測方案。

  第九條 污水治理年度任務補償金核算方法為:

  (一)未按期完成年度污水治理項目建設任務的相關區政府應繳納補償金。補償金額依據項目設計規模和延期日數折算成污水處理量,乘以補償金標準核算。補償金標準為2.5元/噸。

  (二)某區污水由其他區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該區政府應按照跨區處理量繳納跨區處理補償金。補償金額為跨區處理量乘以補償金標準。補償金標準為2.5元/噸。

  (三)未按期完成溢流污染調蓄設施年度建設任務的相關區政府應繳納補償金,補償金額為項目設計調蓄規模乘以大於15毫米小于33毫米場次降雨的次數,再乘以補償金標準。補償金標準為2.5元/噸。

  因未正常運作溢流污染調蓄設施産生溢流污染入河的,由該區政府繳納補償金。補償金額為溢流污染水量乘以補償金標準。補償金標準為2.5元/噸。

  (四)未按期完成再生水配置利用年度任務的相關區政府應繳納補償金。補償金額為年度再生水配置利用量與考核目標值之差,乘以補償金標準。補償金標準為1元/噸。

  (五)各區污水治理年度任務指標由市水務局會同相關區政府提出。

  第十條 水生態補償金核算方法為:

  (一)某區某考核河段生境和生物核算指標評分值未達到考核目標值的,相關區政府應分別按照生境和生物核算指標繳納補償金。補償金額為該河段生境和生物考核目標值與評分值之差分別乘以生境和生物補償金標準。

  (二)生境、生物考核目標值按照《水生態健康評價技術規範》(DB11/T1722—2020)中的健康等級的下限值確定,補償金標準分別為200萬元/分、300萬元/分。

  (三)按照山區、平原(郊野或城市)河段分類考核,並實行清單化管理,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相關區政府制定考核河段清單。

  (四)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水生態健康監測和評價工作,並制定具體監測和評價方案。

第三章 補償金核算與收繳、分配、使用

  第十一條 補償金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組織各區政府進行核算,按照年度收繳。

  (一)有水河長、流動性、污水治理年度任務補償金由市水務局組織,按照年度核算。跨區斷面污染物濃度補償金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逐月核算。密雲水庫上游入庫總氮總量、水生態補償金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按照年度核算。

  (二)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于每年年初將上一年度應繳納的補償金核算結果報市政府審定後通報各區政府,由市財政局與各區財政局結算。

  第十二條 補償金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分配:

  (一)有水河長、未完成年度阻斷設施拆除任務、阻斷流動性、密雲水庫上游入庫總氮總量、污水治理項目建設、溢流污染調蓄、再生水配置利用、生境和生物考核繳納的補償金,70%分配給繳納區政府、30%補償給下游區政府。

  有水河長、未完成年度阻斷設施拆除任務、阻斷流動性、污水治理項目建設、溢流污染調蓄、再生水配置利用、生境和生物考核補償下游為市級河道或外省市,密雲水庫上游入庫總氮總量考核補償下游為密雲水庫時,該補償金由市級統籌。

  (二)跨區斷面污染物濃度劣于水質目標值産生的補償金補償給下游區政府;跨區斷面3個月(含)以上出現劣Ⅴ類水體而産生的補償金、斷面下游為外省市時,該補償金由市級統籌。跨區斷面污染物濃度優於水質目標值産生的補償金由下游區政府補償給上游區政府。

  (三)污水跨區處理繳納的補償金,30%由市級統籌、70%補償給跨區處理設施所在區政府。

  第十三條 補償金按照以下規定進行使用:

  (一)水流類補償金使用。有水河長、未完成年度阻斷設施拆除任務、阻斷流動性考核繳納的補償金應用於水源(含再生水)購買、水流阻斷設施拆除、水資源輸配(含再生水輸配)以及水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

  (二)水環境類補償金使用。跨區斷面污染物濃度考核繳納的補償金應用於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劣Ⅴ類水體治理、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水生態保護修復以及相關監測設施的建設與運作維護等工作。

  密雲水庫上游入庫總氮總量考核繳納的補償金,全部用於密雲水庫上游流域總氮治理工作。

  污水治理項目建設、污水跨區處理、溢流污染調蓄、再生水配置利用考核繳納的補償金應用於水源(含再生水)購買、水資源輸配(含再生水輸配)、污水收集處理和污泥處置、溢流污染調蓄等設施的建設與運作維護以及水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

  (三)水生態類補償金使用。生境和生物考核繳納的補償金應用於水源(含再生水)購買、水資源輸配(含再生水輸配)以及水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

  (四)以上三類補償金市級統籌部分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綜合考慮水源保護、水源(含再生水)購買、水資源輸配(含再生水輸配)、水環境治理以及水生態保護修復年度重點區域、重點工作等情況在全市確定支援方向。

  第十四條 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制定水流類、除跨區斷面污染物濃度外的水環境類、水生態類考核指標的補償金核算細則,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制定跨區斷面污染物濃度補償金核算細則,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制定補償金結算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各類補償金既是對水生態環境損害的補償,也是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保護修復的專項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佔、挪用。補償金使用單位應建立專項檔案,記錄項目實施及補償金使用情況。各區財政部門會同區水務、生態環境部門應將本區補償金年度使用情況報送市財政、水務、生態環境部門。市有關部門要定期對各區補償金管理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在下年度分配補償金時扣除。對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將各區水生態區域補償的考核結果報市政府批准後,向各區政府通報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補償標準和內容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水生態、水環境保護修復情況,適時進行修訂。各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間水生態補償機制。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14〕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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