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2017〕2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促進社會辦醫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4月11日
北京市促進社會辦醫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4〕29號)精神,推進社會辦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在繼續實施《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辦發〔2012〕35號)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明確重點支援方向
社會辦醫療機構是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動醫療衛生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積極作用。要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堅持社會辦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堅持積極引導、重點支援、錯位發展,堅持規範准入、有效服務、依法監管、嚴格退出全過程管理,在綜合考慮本市醫療資源總量、分佈和結構情況下,重點支援以下社會辦醫:在醫療資源薄弱區域舉辦的醫療機構,在緊缺專業領域舉辦的醫療機構,品牌化、集團化、連鎖化經營的醫療機構,“網際網路+健康醫療”、“保險+醫療”、醫生集團等醫療新業態(醫療資源薄弱區域、緊缺專業領域由市衛生計生委會同相關部門定期調整並向社會發佈)。
二、進一步規範准入
(一)加強規劃引導。加強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的銜接,合理預留醫療用地指標,並按照一定比例為社會辦醫規劃預留空間。出臺或調整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應及時向社會公開發佈,並詳細説明擬增加或調整醫療資源的功能定位、規模佈局以及相關支援政策。對涉及新增或調整醫療衛生資源的,政府必須落實保基本的責任,同時支援社會力量舉辦和運營醫療機構。未公開公佈規劃的(涉密除外),不得以規劃為由拒絕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
(二)優化審批流程。市、區相關行政部門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不得新設前置審批事項或提高審批條件。鼓勵提供一站式服務,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到民政部門辦理註冊登記,登記審查與決定時限從60個工作日調整為30個工作日;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到工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連鎖經營的實行企業總部統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衛生計生(中醫)部門要會同環保、消防、民政、工商等部門建立審批資訊共用機制,避免出現重復提交材料和“迴圈證明”等現象。創新網上服務模式,開展社會辦醫療機構電子化註冊試點。下放外國醫師在京短期行醫註冊的審批許可權。對僅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實行備案制管理。
三、拓寬投融資渠道
(三)加強財政資金支援。加大政府在醫療資源薄弱區域和緊缺專業領域購買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力度,可採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的方式支援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援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接政府下達的相關任務,並逐步擴大購買範圍。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急救網路,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由政府給予相應的補償。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在臨床重點專科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補助政策。
(四)完善投融資渠道和政策。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開辦費和發展資金。支援符合條件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鼓勵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積極為醫療領域創新型業態、小微企業提供服務。探索允許社會辦醫療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用於非醫療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和産權明晰的房産等固定資産辦理抵押貸款。
四、促進資源流動和共用
(五)促進資源共用。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合作,在確保醫療安全和滿足醫療核心功能前提下,實現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等結果互認和醫療機構消毒供應中心(室)等資源共用。積極支援社會辦醫療機構參與區域醫聯體建設,可將具備相應服務能力的社會辦醫療機構作為醫聯體牽頭醫院,鼓勵其與公立醫院和基層醫療機構開展學科建設、疑難危重患者轉診等合作。
(六)推進醫師執業制度改革。全面實行醫師電子化註冊。在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的基礎上,實行醫師區域化註冊,並進一步簡化註冊手續,加大執業信息公開力度。創新醫務人員使用、流動與服務模式,積極探索建立醫師自由執業、醫師與醫療機構簽約服務或組建醫生集團等機制。開展非全日制醫師工作制度試點,同步調整相關執業管理、保險補貼、住房公積金、醫療責任險等配套政策。鼓勵在職醫師、退休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或開設工作室。在醫療資源薄弱區域和基層社會辦醫療機構執業經歷可視為醫師專業技術職稱晉陞前基層服務經歷。
(七)支援社會力量參與公立醫療機構改革。探索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支援公立醫院以特許經營方式與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合作。鼓勵發展專業性醫院管理集團,支援其在明確責權關係的前提下,參與公立醫療機構管理。在公立醫療資源豐富的區域,有序引導和規範部分公立醫院改制。推動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分離移交或改制試點,建立現代法人治理結構。支援保險機構與公立醫院合作設立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改制重組。
五、優化發展環境
(八)落實相關稅費政策。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資金、實物、股權等捐贈,按照稅法規定予以稅前扣除。社會辦醫療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經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其提供的醫療服務等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積極推動將醫療服務技術納入高新技術認定範圍。鼓勵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通過認定的按稅法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相關政策,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機構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收費項目方面,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收費政策和標準。
(九)發揮醫保管理政策作用。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全市醫保定點協議管理範圍,在充分考慮服務內容、數量、品質、參保人員滿意度以及誠信經營等因素的基礎上,同等享受醫保年度總量控制指標和總額預付指標等醫保政策。逐步完善醫保定點機構協議管理制度,建立醫保協議機構動態調整機制。配合實施分級診療制度,試點建立醫保醫師制度,鼓勵誠信良好的大醫院醫保醫師到基層開辦私人診所或設立私人診室。
(十)保障社會辦醫合理用地需求。支援社會力量利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存量房産和原有土地舉辦醫療機構,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連續經營1年以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醫療服務項目可按劃撥土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醫療資源薄弱區域非首都功能疏解後騰退出的廠房、土地可調整為醫療用途。
(十一)嚴格控制公立醫院規模和服務內容。嚴格執行《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按照“促均衡、補短板”的原則,合理控制公立醫院床位總量,嚴格控制單體規模和超常規配置大型醫用設備,拓展社會辦醫發展空間。對於超出規模標準的公立醫院,各舉辦主體要制定工作方案,逐步壓縮床位數量。通過整體搬遷、新建分院等方式引導醫療資源集中區域的公立醫院向資源薄弱區域疏解。堅持公立醫院以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為主,嚴格控制公立醫院特需服務規模。
(十二)提升臨床、科研和管理水準。支援公立醫療機構為社會辦醫療機構培訓人才。支援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單獨或聯合申報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醫師定期考核機構、醫學高(中)等院校臨床教學基地。積極推動社會辦醫療機構在疾病預防、診斷、治療等方面開展臨床技術創新性研究。支援社會辦醫療機構參加各類醫學行業協會、學術組織、職稱評定組織以及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和品質管理組織,並在符合標準的條件下,不斷提高其人員在職稱評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中所佔比例,進一步保障社會辦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享有擔任與其學術水準和專業能力相適應職務的機會。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參與行業標準認證,對通過認證的,在評審評價、考核等方面給予支援。
(十三)支援醫療服務新業態發展。建立“網際網路+健康醫療”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加強行業監管,保障健康醫療數據安全和患者隱私,促進醫療服務新業態有序發展。鼓勵社會力量整合線上線下健康醫療資源,開展網上健康諮詢、網上預約分診、健康管理等服務。支援“網際網路+健康醫療”服務模式創新,試點常見病、慢性病電子處方流轉,為患者提供連續性醫療服務。促進商業保險公司與醫療、體檢、護理等機構合作,發展健康管理組織等新型組織形式。
(十四)營造良好氛圍。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宣傳社會辦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服務規範、技術領先、價格合理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典型,擴大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影響,形成有利於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的良好氛圍。
六、強化多元治理
(十五)完善工作機制。完善醫療服務信息公開制度,推動醫療機構向社會公開診療服務項目、流程、規範以及醫務人員資質、醫療服務收費標準、藥品價格等資訊。建立醫療衛生機構資訊公示平臺,及時公佈日常監督資訊。實施社會監督員制度,建立舉報獎勵機制。建立由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發展改革、人力社保、工商、民政、環保等部門參與的聯合監管機制,加快推動行政執法資訊共用、互認。
(十六)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制定行業標準、規範市場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支援其參與社會辦醫療機構評價管理工作,逐步將醫務人員繼續教育、醫師定期考核等工作交由行業協會承擔。支援行業協會建立全市社會辦醫療機構服務資訊系統,提供社會辦醫療機構基本資訊和能力信用等資訊,方便群眾合理選擇就醫。支援行業協會開展符合社會辦醫特點的服務能力和社會信用等級評價,探索將評價結果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和政府資源配置等掛鉤,鼓勵商業保險應用評價結果。
(十七)嚴格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監管。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要公開主要管理人員收入、衛生技術人員收入總額以及關聯交易等資訊。對已認定享受免稅政策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機構財産的,取消其免稅優惠資格,5年內不再受理該機構的免稅資格認定申請。原則上不允許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轉變為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確需轉變的,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補交享受的減免稅款,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要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登出後的剩餘財産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十八)強化信用管理。建立醫療投資管理機構、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法人、醫療機構負責人及醫務人員等的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市統一的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完善不良執業行為積分制度,將累計積分達到一定分值的醫療機構納入重點監管對象黑名單,對存在嚴重違規情形的醫療機構法人、醫療機構負責人依法採取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對存在嚴重違規情形的醫務人員依法吊銷執業證書。
各區政府、市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把發展社會辦醫放在重要位置,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有關部門要及時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同時為開展差別化、多樣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間。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要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分析,建立重點工作跟蹤機制和定期督導制度,確保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