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專題 > 政策文件彙編 > 職稱制度改革政策文件彙編 > 分行業政策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2024-01-01
  5. [成文日期] 2023-12-29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事業發〔2023〕4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1-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16期(總第844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政務服務專業職稱評價試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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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事業發〔2023〕40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屬各部、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幹部)處,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職稱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業發〔2023〕10號)、《北京市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京人社事業發〔2020〕12號)等文件規定,進一步拓展政務服務領域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加強政務服務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推進首都政務服務高品質發展。經研究,決定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系列開設政務服務專業。現將《北京市政務服務專業職稱評價試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北京市政務服務專業職稱評價試行辦法

  為推進首都政務服務高品質發展,助力營商環境持續優化提升,進一步拓展政務服務領域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加強政務服務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北京市接訴即辦工作條例》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職稱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深化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等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從事與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模式、提升服務水準有關的政務服務研究,以及提供政務服務事項與訴求的諮詢、受理、經辦等服務或從事政務服務業務與人員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二、層級設置及專業方向

  (一)層級設置

  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系列(政務服務)專業職稱等級設置初級、中級和高級。初級只設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和研究員。

  (二)專業方向

  根據《政務服務綜合窗口人員能力與服務規範》有關規定,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系列(政務服務)專業包括政務服務研究和政務服務運營兩個方向。

  三、評價方式

  按照“個人自主申報、單位擇優推薦、多方共同評價、促進評用結合、政府指導監管”的方式實行社會化評價,納入本市年度職稱評價工作安排,每年組織一次,可適時開展專項評審,實現人才鏈、創新鏈融合發展。經評審通過的人員取得相應職稱證書後,用人單位根據需要,自主擇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

  各層級的評審申報條件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專業職稱申報標準條件》(附後)執行。

  四、評審機構

  組建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系列(政務服務)正高級、高級、中級、初級評審委員會,負責政務服務專業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和初級職稱的評審工作。

  五、評審程式

  (一)個人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可提出參評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二)單位推薦。申報人所在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擇優推薦並在單位內部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所在單位提出推薦意見。推薦意見作為評審委員會評審表決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評審機構審核。評審機構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人的各項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通過的申報人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四)評議組評議。專業評議組根據申報人工作和專業情況進行答辯考核,並按照分類評價標準進行定量和定性分類評價。評價意見作為評審委員會評審表決的重要參考依據。

  (五)評審委員會表決。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的專業技術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按照分類評價標準對申報人進行評價後,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錶決。申報人獲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票數的即為評審通過。採用職稱認定方式的可適當簡化程式。

  (六)驗收及公示。評審工作結束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全市職稱評審的統一要求進行驗收。驗收結束後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七)發放證書。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頒發北京市電子職稱證書。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政務服務局負責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系列(政務服務)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政策制定、制度建設、協調落實、監督檢查和工作評估;評審服務機構負責落實政策、完善評價標準和辦法、組織開展日常評價工作。

  (二)對於符合基本條件的申報人,提交取得低一層級職稱以來的業績成果,未取得低一層級職稱的申報人,提交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的業績成果。申報人重點提交近5年的業績成果。

  (三)鼓勵用人單位對取得政務服務專業職稱的人才給予獎勵,將職稱評審結果作為確定崗位、考核、晉陞、績效、薪酬等的依據。

  (四)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政務服務局負責解釋。

  (五)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

北京市政務服務專業職稱申報標準條件

  北京市政務服務專業人才申報職稱評價,應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具有過硬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從事政務服務專業工作,具備正常履行崗位職責必須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研究實習員

  (一)基本條件

  掌握政務服務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獨立完成政務服務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碩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3.申報人不具備規定學歷、資歷,但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可按規定破格申報。

  二、助理研究員

  (一)基本條件

  1.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政務服務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本市政務服務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獨立承擔較複雜項目研究的能力或解決比較複雜的運營問題的能力;能夠指導研究實習員的工作和學習。

  2.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學位或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取得碩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4)申報人不具備規定學歷、資歷,但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可按規定破格申報。

  (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政務服務研究

  (1)參與編寫本專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2)作為主要成員,開展政務服務領域的研究工作,為本單位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政務服務流程優化、政務服務效能提升、接訴即辦深化改革等提出可行性方案,得到實踐應用並取得較好成效。

  (3)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完成本單位政務服務領域研究項目、課題,幫助解決政務服務創新實踐難題。

  2.政務服務運營

  (1)作為窗口業務服務骨幹,提供專業化政務服務,業務能力強、服務評價滿意度高。

  (2)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完成本單位政務服務知識庫搭建、事項梳理,編寫多項操作指導書、業務手冊等。

  (3)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接訴即辦體系建設,優化本單位接訴即辦運作制度,得到實踐應用並取得較好成效。

  (4)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制定本單位政務服務人員人才培養、績效考核、薪酬激勵、梯隊建設等方案,為政務服務人員管理效能提升做出一定貢獻。

  (5)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完成本單位政務服務領域重點工作,或提出創新舉措,解決政務服務運營工作中遇到的複雜疑難問題。

  (6)在區級及以上政務服務專業技術比武等競賽中成績優異。

  (三)應具備下列成果2項及以上:

  1.作為參與人完成本專業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

  2.作為主要成員完成本單位內具有一定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政務服務工作制度、標準、規範、操作指導書、業務手冊、可行性方案、實施方案、數據分析報告、案例分析報告、課題研究報告、工作報告、項目報告等。

  三、副研究員

  (一)基本條件

  1.系統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政務服務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我國政務服務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組織變革與戰略規劃能力,有較高的行業認可度;在指導、培養政務服務領域骨幹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助理研究員的工作和學習。

  2.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學位或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2)取得碩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7年;

  (3)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中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4)已取得非本系列(專業)副高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政務服務研究

  (1)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制定市(區)級政務服務工作制度、標準、規範等,提供決策參考並頒佈實施。

  (2)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開展政務服務的研究工作,為本市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政務服務流程優化、政務服務效能提升、接訴即辦深化改革等提出可行性方案,得到實踐應用並取得較好成效。

  (3)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政務服務體系內研究項目、課題,具有一定創新性和行業影響力的研究成果,為解決實際應用中的問題提供理論依據、技術支援或實踐方法。

  (4)作為主要負責人,多次承擔省部級及以上政務服務工作的教育、培訓、交流、座談等任務,在提升政務服務工作效果方面取得較好成績。

  2.政務服務運營

  (1)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政務服務體系內重點工作,提出創新舉措,形成可複製的工作經驗,得到體系內推廣宣傳與實踐應用並取得突出成效。

  (2)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市(區)級運營項目的規劃和實施工作,負責制定政務服務管理標準、戰略規劃、管理制度、運作規範等,得到實踐應用並取得突出成效。

  (3)作為主要負責人,管理本單位政務服務團隊,帶領團隊在市政務服務局接訴即辦考核中獲得優異成績。

  (4)事跡突出,受到省部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

  (三)應具備下列成果3項及以上:

  1.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下列之一:具有較大影響,得到省部級及以上部門有效應用的政務服務工作制度、標準、規範、程式、可行性方案、實施方案。

  2.作為排名前三作者,完成下列之一:具有較大影響,得到省部級及以上部門有效應用的政務服務數據分析報告、案例分析報告、課題研究報告、工作報告、項目報告、發展規劃、學術著作等。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不受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限制,破格申報副研究員:

  1.作為排名前五起草人編寫本專業國家標準;或作為排名前三起草人編寫本專業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2.作為政務服務項目負責人,在政務服務運營管理機制完善和政務服務改革創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承擔政務服務領域重大活動,成績特別突出且個人受到省部級及以上表彰。

  四、研究員

  (一)基本條件

  1.具有全面系統的政務服務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熟練掌握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國內外政務服務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引領政務服務發展前沿水準的能力,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指導、培養政務服務領域骨幹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副研究員的工作和學習。

  2.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副高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專業)正高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政務服務研究

  (1)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制定國家、省市、行業政務服務領域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政務服務戰略決策等相關政策、標準、規範,提供決策參考並頒佈實施。

  (2)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政務服務領域省部級及以上研究項目、課題,取得具有國內領先水準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3)作為主要著作者,出版政務服務領域專著、編著,得到同行認可,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具有較高的行業認可度和社會影響力。

  2.政務服務運營

  (1)作為主要骨幹,參與編寫省部級及以上政府工作報告、行業規劃,在政務服務宏觀決策方面有較大影響力。

  (2)主持或承擔省部級及以上政務服務試點項目,在改善組織運營、數據治理、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3)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在解決行業內的重大疑難問題上取得關鍵性突破,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決方案,得到實踐應用並取得顯著成效。

  (4)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行業內運營項目的規劃和實施工作,在項目管理、體系建設、服務創新等工作中成效顯著,取得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三)應具備下列成果3項及以上:

  1.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下列之一:行業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政務服務工作制度、標準、規範、程式、可行性方案、實施方案。

  2.作為第一作者,完成下列之一: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政務服務數據分析報告、案例分析報告、課題研究報告、工作報告、項目報告、發展規劃、學術著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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