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展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背景?
為推進我區法治政府建設,落實法治政府建設相關要求,全面規範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我局結合工作實際,對2025年12月31日前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
二、開展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依據?
根據《懷柔區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懷政辦發〔2023〕12號)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行政規範性文件需開展定期清理和即時清理工作。本次清理係定期清理,主要按照四種情形進行清理:一是上位依據被修改、廢止、宣佈失效,二是被新頒布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替代,三是有效期限已屆滿,四是工作任務已完成。
三、本次開展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情況?
本次文件清理梳理了2025年12月31日前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文件25件。經充分徵求意見,最終確定廢止行政規範性文件19件,保留行政規範性文件6件。廢止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停止執行。
四、《關於公佈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的專有名詞解釋
“行政規範性文件”是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是指行政機關按照法定或者部署要求,對已施行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審查,結合上位法變動、改革要求、現實情況,分別作出繼續有效、修改、廢止、宣佈失效等處理,並向社會公佈結果的活動。
“廢止”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終止規範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文件自廢止之日起不再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