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北京市養老服務條例》,進一步規範本市養老領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權,我們起草形成了《北京市養老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一、起草背景
2026年1月29日,《北京市養老服務條例》經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同時廢止。本市養老領域相關行政處罰職權、法律依據、違法情形、裁量標準等內容,需結合法規立、廢情況同步予以調整。
二、起草過程
按照設置科學、便於執行的原則。起草過程中,我們多次召開專家論證、座談會,廣泛徵求全市民政系統、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等意見,研究並吸收各方意見建議。
三、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北京市養老服務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
四、主要內容
1.調整文件名稱。將《北京市養老機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修改為《北京市養老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2.調整處罰職權事項及依據。依據《北京市養老服務條例》,更新調整基準表中的第1項、第3-5項、第7-8項6項處罰職權事項執法依據及罰款標準。新增“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服務站未按照規定的服務功能開展活動、開展活動不符合要求的行為”、“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服務站提供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行為”、“養老機構、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服務站或者其他組織或個人套取、騙取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等資金的行為”3項處罰職權事項,並同步更新執法依據及裁量標準。因《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廢止,刪除“社區養老設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者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設施功能和用途”1項行政處罰事項及裁量基準。
3.細化違法情形和裁量階次。結合執法實踐,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發生頻次、涉案數額、社會負面影響、危害後果及整改落實情況,進一步細化違法情形、量化裁量幅度,對13項違法行為逐項設置裁量檔次與階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