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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通知》的解讀

日期:2026-09-03 11:00    來源: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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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訂背景

  為落實國家和本市關於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工作要求,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實施和城管執法實踐需要,對市城管執法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通知》(京城管發〔2025〕41號)進行簡易修訂。

  二、制定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裁量基準的制度文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等新實施相關法律法規。

  三、適用對象

  市、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原城管執法部門下放的執法職權,適用本裁量權基準。

  四、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文件,基本延續原有裁量規則,分為兩部分內容。一是城管執法行政裁量權基準,明確了適用範圍、行政處罰裁量基本準則、行政檢查裁量基本規則、行政強制裁量基本規則等;二是附件《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和《行政處罰裁量區域分類管理臺賬》,《基準表》堅持“一案由一裁量”原則,個性化規定違法行為的裁量檔次與標準,《區域分類管理臺賬》細化了重點區域和重點大街範圍。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主要是結合《生態環境法典》實施,調整部分裁量內容。《生態環境法典》施行後,《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結合上述法律的調整,新增、修改或刪除了相關職權事項,調整相關法規依據、裁量系數等。

  如,新增加對建設單位未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處罰,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處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生態環境法典》調整了違法行為形態,加大了處罰力度,調整為“隨意傾倒、堆放、丟棄、拋撒、遺撒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對單位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如,對違反規定露天燒烤食品的處罰,《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生態環境法典》區分是否拒不改正違法行為,規定“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結合執法實際,調整非法小廣告、標語宣傳品、露天燒烤、步行綠道等個別案由的罰款基數、裁量系數,並進一步明確適用《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及時向市城管執法局反饋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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