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當前,北京體育産業快速發展,消費需求加速釋放,賽事體系不斷豐富健全,原有裁量情形和階次設定已不能完全滿足體育領域行政處罰實踐要求。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推進依法行政有關部署,全面落實本市“十五五”時期建設法治中國首善之區工作要求,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實施需要和北京體育發展實際,市體育局牵头對原有裁量基準進行修訂,進一步壓縮自由裁量空間,規範各級體育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監管秩序,保障市場主體和群眾健身權益。
二、文件的制定依據和目標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等,通過細化裁量階次、壓縮自由裁量空間,規範體育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做到過罰相當、寬嚴相濟、公平合理,更加有力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三、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本次修訂對9項違法行為的裁量階次和情形描述進行細化,具體違法行為包括:
1.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違反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進行處罰;
2.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安全條件不符合要求的行為進行處罰;
3.對違法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逾期未改正的行為進行處罰;
4.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因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時,未及時中止的行為進行處罰;
5.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未經許可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行為進行處罰;
6.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未按要求採取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的行為進行處罰;
7.對向運動員提供或者變相提供興奮劑的行為進行處罰;
8.對違反《體育法》規定,未經批准臨時佔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行為進行處罰;
9.對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行為進行處罰。
一是進一步細化裁量階次。對罰款幅度5—50萬元的法定事項,拆分為5—10萬、10—20萬、20—30萬、30—40萬、40—50萬五個區間;對罰款幅度10—50萬元的法定事項,拆分為10—15萬、15—20萬、20—30萬、30—40萬、40—50萬五個區間。單階次罰款跨度均控制在法定幅度的20%以內,有效壓縮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空間。
二是對新增階次進行情形描述。新增“較輕、一般、明顯、較重、嚴重”五個裁量階次中“明顯”“較重”兩階的違法情形描述。
三是配套調整裁量基準表。同步增加新階次編碼、違法情形表述、處罰公示期限及依申請縮短公示期限。
四、適用範圍與執法主體
基準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體育領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執法主體為北京市體育局、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
五、文件從什麼時間起實施?舊文件如何銜接?
《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2026年版)》及配套基準表自2026年6月23日起施行。《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2023年版)》及配套基準表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