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慈善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制定和實施,促進慈善領域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結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職權調整等情況,我們起草形成了《北京市慈善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一、起草背景
根據本市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相關要求,為進一步規範細化罰款處罰事項的裁量階次,減少自由裁量權空間,同時結合《慈善組織資訊公開辦法》等立改情況,我們對原《北京市慈善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公示期限目錄》中裁量階次、處罰依據、公示期限進行了修訂調整。
二、起草過程
按照設置科學、便於執行的原則。起草過程中,我們多次召開專家論證、座談會,廣泛徵求全市民政系統、相關委辦局、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等意見,在研究並吸收各方意見建議基礎上,形成《北京市慈善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三、制定依據
《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資訊公開辦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四、主要內容
1.新增處罰職權事項。新增1項行政處罰事項,慈善領域相關處罰職權由原來的35項調整為36項。
2.更新調整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資訊公開辦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據和處罰依據進行更新。
3.細化量化裁量標準。根據執法實踐,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頻次、違法數額、社會影響以及改正情況,細化裁量階次,對法定罰款數額幅度在1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事項,按不超過法定罰款幅度20%劃分標準,設置了5個裁量階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