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及自然資源部有關規定,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印發了《關於發佈〈地熱資源勘查方案臨時編制指南〉〈地熱資源開採方案臨時編制指南〉〈地熱資源礦區生態修復報告表臨時編制樣本〉的通知》(以下稱《通知》),現就《通知》內容解讀如下:
一、《通知》的背景依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第三十三條,礦業權人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取得礦業權後,進行礦産資源勘查、開採作業前,應當按照礦業權出讓合同以及相關標準、技術規範等,分別編制勘查方案、開採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准,取得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勘查、開採作業。第四十七條,採礦權人應當按照經批准的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進行礦區生態修復。
此外,根據自然資源部有關規定,地熱、礦泉水開採等對生態影響較小的採礦項目,可簡化為礦區生態修復報告表,並附相關附表及附圖。
二、方案編制情形
勘查方案:礦業權人在辦理勘查許可首次申請、延續申請、變更申請(擴大或縮小勘查區域,包括探礦權合併或分立)或勘查方案發生重大調整的,應按要求編制勘查方案。
開採方案及礦區生態修復報告表:礦業權人在辦理採礦許可首次申請、變更申請(擴大或縮小勘查區域、變更開採方式、變更使用用途、變更生産規模、變更採灌方式)或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實施後首次申請採礦許可延續的,應按要求編制開採方案及礦區生態修復報告表。
三、注意事項
礦業權人可以根據申請事項,自行編制或者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勘查方案、開採方案、礦區生態修復報告表。
在本《通知》發佈前,已取得礦産資源勘查實施方案或開發利用方案審查意見的,可在有效期內繼續使用;未取得審查意見的,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編制相應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