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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會團體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政策解讀

日期:2026-07-03 11:41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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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促進社會團體領域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結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職權調整等情況,我們起草形成了《北京市社會團體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一、起草背景

  《國務院關於修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26年2月24日國務院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2026年3月12日,新修改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開始施行。同時,結合《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辦法》《取締非法社會組織辦法》等立改情況,社會團體領域的相關處罰職權、依據、違法情形等內容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二、起草過程

  按照設置科學、便於執行的原則。起草過程中,我們多次召開專家論證、座談會,廣泛徵求全市民政系統、相關委辦局、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等意見,研究並吸收各方意見建議。

  三、制定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辦法》、《取締非法社會組織辦法》。

  四、主要內容

  1.新增處罰職權事項。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新增2項處罰職權。

  2.更新調整法律依據。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辦法》《取締非法社會組織辦法》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依據和處罰依據進行更新。

  3.細化量化裁量標準。根據執法實踐和探索,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頻次、違法數額、社會影響以及改正情況,對行政處罰事項的違法情形、裁量階次、裁量基準幅度進行細化、量化,提高裁量適用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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