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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實施細則(試行)》政策解讀

日期:2026-02-12 13:41    來源:北京市水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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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是保障水工程合法合規建設、維護公共利益與安全、提升水資源精細化管理水準的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對水工程依法取得規劃同意書作出明確規定,水利部《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為我市制定實施細則提供了直接政策依據。為加強本市水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推動水務規劃落地實施、強化規劃空間管理與治理能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北京市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二、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

  5.《關於明確由海河水利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河流(河段)名錄和範圍(試行)的通知》

  6.《水利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範》

  7.《北京市水務局政務服務事項行政裁量權基準》

  三、總體考慮

  本《細則》以細化水利部《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為核心,旨在為該制度在本市落地實施提供具體操作指引。

  1.明確核心目標。確保水工程建設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要求,保障水工程建設的科學性與合規性。

  2.細化分級管理。清晰界定市、區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避免權責交叉。

  3.規範審批流程。明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查、決定等關鍵環節要求,提升審批工作的規範性與效率。

  四、主要條款説明

  (一)關於“水工程”範圍限定

  本細則所指“水工程”,限于市、區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的範圍,不包含流域管理機構(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員會)負責審查的水工程。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員會負責審查的水工程,不適用本細則。

  (二)關於同意書取得時限要求

  《細則》為建設單位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提供了明確時間指引:一般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確保工程前期即符合規劃要求,避免後期因規劃問題導致項目調整或延誤;若可行性研究階段未及時取得,可在水利工程初步設計階段前或同步取得,兼顧項目實際操作靈活性,同時保障後續設計與建設的合法合規性。

  (三)關於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的範圍説明

  1.根據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員會相關實施細則,本市行政區域內,由海河水利委員會負責審查的水工程包括:一是永定河上建設的各類水工程;二是北運河、潮白河、白河、潮河上建設的堤防,攔河閘、壩(含橡膠壩)、水庫庫容大於(含)500萬立方米的,引、調、提水流量大於(含)1立方米每秒的水工程;三是拒馬河、北拒馬河、小清河、泃河上建設的攔河閘、壩(含橡膠壩)、水庫庫容大於(含)500萬立方米的,引、調、提水流量大於(含)1立方米每秒的水工程。以上水工程不在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權內。

  2.災後恢復重建、水庫除險加固等不改變河流、水庫原有功能屬性、不影響水資源合理配置的項目,無需辦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3.跨行政區河流(段)上的水工程建設,可能影響上下游地區水資源分配、防洪安全及水環境保護。其中,在重要跨區河道菜食河、鳳河、小中河、東沙河、南沙河上建設的水工程,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其他跨區的區管河道上建設的水工程,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規劃同意書時,應徵求上下游行政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協調一致,避免引發水事糾紛或不利影響。

  4.水庫工程對流域防洪安全影響重大,本市行政區域內除由海河水利委員會負責審查的水庫工程外,其餘水庫工程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確保與流域整體防洪規劃銜接。

  (四)關於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論證報告編制要求

  《細則》明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論證按照《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論證報告編制導則》(SL/T 719),根據不同情況編制規劃符合性分析報告或專題論證報告。

  1.水工程所在河流(湖泊)規劃已獲批准,且規劃對工程任務(如防洪、供水)與規模(如庫容、堤頂高程)有明確要求時,編制規劃符合性分析報告。

  2.水工程所在河流(湖泊)規劃已批准但工程任務、規模調整或未明確,或規劃僅出具審查意見尚未批准,亦或規劃正在編制、未出具審查意見、未編制的,均應開展規劃符合性專題論證。

  (五)關於營商環境優化相關條款

  水利部《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專家評審時限不超過40個工作日。為落實我市營商環境改革要求,實際工作中將專家評審時限由法定40個工作日壓縮至承諾25個工作日,進一步提升審批效率,降低建設單位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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