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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發放養老服務消費補貼項目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讀材料

日期:2026-02-28 13:37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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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為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加強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工作,提振養老服務消費,推動新時代新征程養老服務高品質發展,7月23日,《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發放養老服務消費補貼項目的通知》(民發〔2025〕37號),在全國範圍內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發放養老服務消費補貼。項目于2025年7月起,在浙江省、山東省、重慶市以及遼寧省瀋陽市、安徽省滁州市、江西省新餘市、四川省成都市等試點地區先行開展,後續根據試點情況在全國各省市推開。為做好我市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發放養老服務消費補貼項目工作,按照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要求,充分借鑒其他省市試點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我市《關於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發放養老服務消費補貼項目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

  二、起草過程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發放養老服務消費補貼項目的通知》,我們積極開展北京市消費補貼項目相關文件起草工作。2025年8月,組織市財政局、部分區民政局有關負責同志進行座談交流,並在民政部文件的基礎上,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形成初稿。為進一步提高《工作方案》的合理性、適用性、可行性,10月,我們書面徵求市財政局、各區民政局相關意見建議,多次赴民政部進行彙報請示,開展了公平競爭、合法性等審核,多次修改完善後,經局長辦公會審議等程式制發。

  三、《工作方案》的創新特點

  一是加強政策銜接。貫徹落實《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發放養老服務消費補貼項目的通知》,同時結合我市《北京市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津貼管理實施辦法》《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北京市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中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養老服務驛站基礎補貼、家庭養老床位補助等有關規定,合理確定補貼範圍。

  二是創新服務主體。我市服務主體根據民政部、財政部工作推進情況適時調整,將符合有關條件的線上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企業納入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供給主體,明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企業基本要求,在保障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品質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供給,完善服務和補貼過程管理。

  四、主要內容

  《工作方案》包括補貼內容、補貼流程、工作安排、工作要求等四個部分。

  (一)明確補貼內容

  1.補貼對象。按照《老年人能力評估規範》(GB/T 42195-2022)國家標準等有關要求,經能力評估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的本市戶籍老年人(含相應條件的重度殘疾老年人)和持有本市居住證(居住登記卡)的外埠老年人,且購買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的服務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入住本市區域內養老機構的外埠老年人,不需提供本市居住證(居住登記卡)證明。

  2.補貼項目。包括機構養老服務,以及助餐、助浴、助潔、助行、助急、助醫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後續根據民政部、財政部要求適時進行調整。

  3.補貼形式。通過民政部“民政通”(含小程式、APP),以電子消費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發放。

  4.服務主體。電子消費券適用於自願參與、信譽良好的服務機構和企業,包括養老機構、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含其連結的專業服務商)、社區養老服務驛站、評估經辦機構等。評估經辦機構不得參與提供由本項目補貼的養老服務。

  區民政部門應在工作方案發佈後5 個工作日內,首次公佈納入養老服務消費補貼項目的服務機構和企業;次月起,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公佈新增、退出的服務機構和企業名單。區民政、財政部門不得限制老年人養老服務消費的付款方式和支付憑證類型,不得以參加項目為由要求服務機構和企業採購新的支付設備。

  我市服務主體根據民政部、財政部工作推進情況適時調整,將符合有關條件的線上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企業納入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供給主體。

  線上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企業為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的企業或具有法人資質的事業單位,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清單內服務的能力,依託自營業務開展,且服務範圍覆蓋城六區及以上;(2)具備養老服務人員供應鏈管理能力,能實現訂單線上轉介和服務痕跡化管理;(3)具備24小時轉接訂單、處理客戶投訴的能力;(4)具備內控管理機制及服務過程全流程監管能力(訂單服務記錄存儲2年以上);(5)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企業須具備技術保障、數據安全、服務內容合規、服務監管等方面能力;(6)未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5.補貼標準。電子消費券按照補貼項目範圍內個人自付養老服務消費金額的相應比例進行抵扣,其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消費項目按照50%的比例進行抵扣,每人每月最高抵扣800元;機構養老服務消費項目按照40%的比例進行抵扣,每人每月最高抵扣800元。抵扣比例和額度後續根據民政部、財政部要求適時進行調整。

  6.資金安排。補貼資金按照中央財政承擔85%、地方配套資金承擔15%的比例執行,15%部分由市、區按照1:1共同承擔。

  7.實施期限。項目實施期限為12個自然月,自2026年1月開始。

  8.政策銜接。

  (1)正在享受特困人員供養救助待遇、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補助、居家和社區基本養老服務提升行動項目服務的老年人,不納入此次養老服務消費補貼項目範圍。

  (2)符合條件且正在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的老年人,扣除其已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後,個人自付部分可通過電子消費券按規定比例予以抵扣。

  (3)正在享受失能護理補貼的老年人,不納入此次養老服務消費補貼項目範圍。自願退出享受失能護理補貼的老年人,可申領養老服務消費補貼(退出享受失能護理補貼的次月)。

  (4)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開展的巡視探訪、個人清潔、養老顧問、呼叫服務等由財政保障的四項基本養老服務,不得重復使用養老服務電子消費券核銷。

  (5)享受政府支援的家庭養老床位服務項目,不得重復使用養老服務電子消費券核銷。

  (二)補貼流程

  1.個人申請。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辦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親屬,以及街道鄉鎮、社區村工作人員,養老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等)按照自願原則,通過“民政通”(含小程式、APP)線上註冊個人賬號,提交領取養老服務消費補貼的申請。

  2.能力評估。申請養老服務消費補貼需按照《老年人能力評估規範》(GB/T 42195-2022)國家標準等有關程式和要求進行評估。2026年1月1日前評估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且在評估結論有效期內的,以及正在享受失能護理補貼400元、600元檔的殘疾老年人可不重新評估。2026年1月1日以後申請養老服務消費補貼的老年人,均應通過“民政通”申請失能評估。

  3.電子消費券發放。對經審核符合補貼條件的老年人,通過“民政通”在5個工作日內向其個人賬戶發放首月電子消費券。後續每個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個人賬戶發放當月電子消費券。電子消費券有效期為1個月,當月獲得,當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體狀況變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補貼條件的,其本人、代辦人及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服務機構和企業,應及時通過“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老年人常住地區民政部門,經區民政部門確認後,于次月停發電子消費券。

  4.電子消費券核銷。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進行養老服務消費時,可通過電子消費券按比例抵扣相應金額。

  老年人接受機構養老服務的,服務機構應將入住協議、服務情況、消費金額、電子消費券核銷憑證等材料及時上傳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服務機構和企業應將服務項目、服務情況、消費金額、收費單據、電子消費券核銷憑證等材料及時上傳至“民政通”。

  5.資金結算。區民政部門原則上應于次月10個工作日內對上一個月養老服務電子消費券核銷情況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提交至區財政部門復審;區財政部門應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並將復審結果反饋至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收到復審結果後,應于3個工作日內向服務機構和企業結算經核定後的上一個月電子消費券抵扣費用。

  老年人能力評估費分為評估服務費和到府服務費,老年人經評估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評估服務費可通過能力評估電子消費券予以抵扣,到府服務費由老年人自行承擔;老年人經評估為輕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老年人能力評估費由老年人自行承擔。

  (三)工作安排

  1.準備階段(2026年1月)

  (1)制定工作方案。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並組建工作專班。各區民政部門應會同區財政部門結合本區實際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組建工作專班,並向市民政局報備相關工作情況。

  (2)組織宣傳培訓。市民政局通過民政局官網、北京養老服務網等開展政策宣傳。各區民政部門充分發揮基層老年協會等多方力量,組織街道(鄉鎮)、社區(村)、服務機構和企業等進行廣泛宣傳培訓,讓轄區內常住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了解相關消費政策,並能熟練使用“民政通”(含小程式、APP)。

  (3)做好能力評估準備。各區民政部門應按相關要求建立評估隊伍及場所,確保及時有效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市民政局負責與“民政通”對接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台中存量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等數據。

  (4)確定服務機構和企業。各區民政部門應在2026年1月底前,確定首批參與服務的養老機構、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含其連結的專業服務商)、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等服務機構和企業名單。

  (5)開展賬號註冊。申請消費補貼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辦人員、開展服務的機構、評估經辦機構、各級負責消費補貼的民政和財政工作人員,均應在“民政通”註冊或開通賬號。鼓勵街道(鄉鎮)、社區(村)、服務機構和企業為有參加意願但不便通過線上方式申請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線下協助申請服務。

  (6)開展數據清洗工作。開展數據清洗工作。各區民政部門要推進機構資訊規範入庫,開展常態化數據清洗工作,建立“填報—審核—反饋—修正”閉環機制,確保入庫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7)建立諮詢投訴渠道。各區民政部門會同屬地政府,向社會公佈養老服務消費補貼項目諮詢投訴電話,及時回應老年人及家屬訴求,督促相關養老服務機構(企業)依法依規開展服務。

  2.實施階段(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

  符合條件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通過“民政通”進行消費券領取、服務下單等。服務機構和企業根據老年人需求提供相應服務,並及時將相關憑證上傳至“民政通”。各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做好補貼核銷、結算等工作。

  各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應于2026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每季度上報本區項目實施情況,對實施效果、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自查自評。

  3.總結階段(2026年12月)

  各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于2026年12月10日前,將項目組織實施、工作臺賬(含系統錄入)情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資金執行使用情況、工作經驗及成效等形成工作總結報市民政局、財政局。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績效完成情況進行驗收,並形成本市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四)工作要求

  1.明確責任分工。市民政局統籌全市項目組織實施,制定工作方案,&&開展項目監督檢查,保障項目按質按量完成。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項目具體實施,審核服務機構和企業資質,確認老年人能力評估結論,對項目開展全過程監督管理。市、區財政局負責做好補貼資金和工作經費保障工作,對補貼資金撥付不及時、不到位等情況及時督促,嚴防財政資金被擠佔挪用。

  2.加強資金監管。各區要結合本區實際細化風險防範措施,及時核實處理“民政通”系統反饋的異常交易預警,堅決防範虛假交易、騙補套補等行為,一旦發現經營主體或失能老年人不符合有關資格要求,或存在騙取套取補貼資金行為,要及時收回補貼資金,堅決依法依規處理。要統籌做好本項目與特困人員供養救助待遇、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補助、居家和社區基本養老服務提升行動項目服務、長期護理保險、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基礎補貼、家庭養老床位服務、失能護理補貼等工作的有效銜接,避免重復享受相關待遇,及時做好已重復發放補貼的扣發追繳工作。

  3.加強服務監管。參與補貼項目的服務機構和企業(含區域養老服務中心連結的專業服務商、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等)應簽訂誠信承諾書(附件4),在服務前應核實、拍攝老年人身份證或養老助殘卡,以確保服務真實性。對發現存在“先漲價後抵扣”、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服務機構和企業,區民政部門要及時開展線上線下核查,經核查屬實的,取消其參加服務的資格並追繳資金,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按照《北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管理辦法》《北京市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服務品質星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對照要求取消運營補貼、撤銷星級;嚴重的市場禁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區民政部門應及時關注民政通中老年人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評價,對差評較多的養老服務機構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應及時取消參與資格。市、區民政部門可採取政府購買第三方審核、檢查、審計服務等方式進行線上線下核查、老年人滿意度調查、部門聯合檢查;各區應按照電子服務消費券核銷人數1%的比例進行抽查,對發現的虛假服務、服務品質差、老年人滿意度低等問題,及時依法依規處理。

  4.推動服務發展。各區要結合養老服務消費項目,著力培育發展專業化、連鎖化、品牌化養老服務機構,積極鼓勵支援養老服務機構向農村地區拓展服務範圍,結合實際探索推動“養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模式發展,持續提升養老服務整體供給品質與水準。要按照“民政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補貼項目清單要求,指導支援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含其連結的專業服務商)、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等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專業養老服務。要充分發揮“養老+物業”“養老+家政”等模式的作用,進一步豐富和優化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供給。

  5.加強宣傳引導。市、區民政部門要緊密結合全國、本市養老服務消費季等活動,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專題解讀會、媒體報道、網際網路傳播等多種形式,推動相關補貼政策進社區、進機構,營造全社會積極參與的良好氛圍。要引導、支援有意願有能力的公益組織、慈善力量等積極參與補貼項目,為消費支付能力偏弱的老年人提供補充支援。要構建親清政商關係、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動員組織養老服務機構和企業積極參與實施消費補貼項目。要建立意見收集反饋處置機制,暢通政策諮詢、投訴建議渠道,及時處置問題線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把政策紅利轉化為人民群眾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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