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現行《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京發改〔2004〕2898號,以下簡稱2898號文)制定於2004年。近年來,隨著招標投標市場發展變化,評標專家庫組建和評標專家管理服務面臨新形勢、新任務。202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印發《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號),對新形勢下評標專家庫組建和評標專家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落實國家要求,進一步規範本市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修訂制發了《北京市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京發改規〔2025〕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對2898號文進行全面調整完善,修訂後共六章32條,包括總則、基本要求、評標專家庫組建和評標專家選聘、評標專家抽取和評標專家庫共用、履職管理、附則等內容。
第1章,總則,共8條。明確了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定義、適用範圍和各部門職責分工,進一步厘清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有關職責。
第2章,基本要求,共4條。明確評標專家庫入庫條件和禁入情形,規定評標專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評標專家庫組建和評標專家選聘,共4條。明確評標專家庫專家入庫程式、實行聘期制、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資訊保密要求。
第四章,評標專家抽取和評標專家庫共用,共3條。明確評標專家抽取要求以及推廣遠端異地評標有關共用要求。
第五章,履職管理,共11條。明確評標專家的日常管理要求以及評標專家對評標行為終身負責,強化全週期管理。
第六章,附則,共2條。明確了《管理辦法》的解釋主體和施行時間。
三、主要政策問答
1.入選北京市評標專家庫應滿足哪些基本條件?
《管理辦法》明確了入選北京市評標專家庫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準,具備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熟練掌握電子化評標技能,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和年齡條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以及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的具體標準。二是沒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被開除公職、受過刑事處罰,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入情形等。
2.北京市評標專家庫聘期及續聘有哪些規定?
《管理辦法》明確了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實行聘期制。評標專家每屆聘期3年,聘期屆滿,自動解除聘任關係。評標專家可以在聘期屆滿前提出續聘申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入庫標準開展審核,決定是否繼續聘任。
3.北京市評標專家庫解除聘任的情形有哪些?
《管理辦法》明確了解除聘任的有關情形:一是聘期屆滿。二是自願退出並提出書面申請。三是年度履職考核不合格。四是不再具備入庫條件,不再符合入庫具體標準或存在禁入情形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