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解讀

解讀《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調整規範綜合診查等11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

日期:2026-01-23 16:14    來源: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分享:
列印
字號:        

  一、背景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根據國家醫保局下發的立項指南及有關要求,經國家醫保局審核,規範我市綜合診查類、口腔類、麻醉類、婦科類、産科類、精神治療類、超聲檢查類、放射治療類、疝、甲乳類、血液類、美容整形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調整及新增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二、目標任務

  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及各方建議,規範我市綜合診查類、口腔類、麻醉類、婦科類、産科類、精神治療類、超聲檢查類、放射治療類、疝、甲乳類、血液類、美容整形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可收費醫用耗材價格政策,附件所列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涉及範圍

  本市公立醫療機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四、主要內容

  一是規範“乳牙期錯合矯治費(常規)”等114項口腔類、“局部麻醉費(局部浸潤麻醉)”等10項麻醉類、“心理治療(個體)”等10項精神治療類、“食管裂孔疝修補費”等25項疝、甲乳類、“A型超聲檢查”等13項超聲檢查類、“産前常規檢查”等30項産科類、“盆腔檢查”等84項婦科類、“骨髓採集費”等15項血液類、“放療模擬定位”等13項放射治療類、“減張美容縫合費”等101項美容整形類、“門診診查費(普通門診)”等31項綜合診查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及相應加收、擴展項目,制定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可收費醫用耗材價格政策。附件所列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是同步廢止“乳牙期錯合的早期矯治”等3264項現行相關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三是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和臨床診療規範向患者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費用。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落實好住院費用清單、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涉及醫療服務價格項目2026年6月27日執行。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