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解讀

關於《北京市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及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日期:2025-12-02 13:25    來源: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分享:
列印
字號:        

  為加快推進本市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建設安裝工作,完善全鏈條管理要求,壓實安全監管責任,進一步優化本市停車設施供給服務水準,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會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等部門,廣泛徵求意見後制定了《北京市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及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一、制定背景及過程

  《關於規範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及使用的若干意見》(京交運輸發〔2014〕130號)提出“利用居住區和單位自有用地地上空間設置的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按照機械設備管理,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用地、環評、施工等許可手續”。該文件印發以來,極大地推動了本市立體停車設施建設,但作為指導性文件,在實際使用中對審議、建設、驗收、運營全環節的要求有待進一步細化明確。

  為支援全市停車設施建設,結合本市立體停車設施建設發展新形勢新要求,在梳理其他城市經驗做法基礎上,組織結構設計、消防救援、立體停車設施建設運營等各領域專家研討,徵求相關部門、企業、協會意見,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辦理程式和退出機制。

  二、主要細化方面

  一是嚴格設置限制條件。明確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用地類型,並規定地上部分高度需遵守所在區域規劃高度控制要求,且不得影響周邊建築及地下市政交通等設施安全。

  二是完善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從業單位資質管理要求,提出臨時立體停車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安裝單位均需具備相應的從業資質,壓實各環節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三是細化申請辦理要求。按照全鏈條服務流程,進一步細化各環節建設單位應履行的相關手續以及要求,為建設單位開展有關工作提供明確政策指引。

  四是完善設計標準體系。細化目前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施設計施工階段應執行或參照執行的各項標準規範,明確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機動車停車場庫設計規範要求,並在噪音污染防控、外立面設計等方面滿足相關規定。

  三、文件主要內容

  文件主要包括總則、設備設計規範要求、設置安裝管理要求、運營管理要求、安全監管要求、附則等六章三十九條內容。

  第一部分總則。明確了設置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土地要求,並對符合規定設置的可免予辦理用地、規劃、環評、施工等許可,要求各相關單位按照《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全監管職責分工(試行)》(京安辦發〔2023〕21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第二部分設備設計規範要求。明確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消防設計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提出要充分考慮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除日常管理及安全保障必需的設備用房、消防控制室、監控室外,不得設置封閉房間;對相鄰建築物通風、採光、日照或噪聲等有影響的,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並取得利害關係人同意;封閉面積不得超過頂面與全部立面面積總和的3/5;遵守所在區域規劃及風貌管控要求等。

  第三部分設置安裝管理要求。明確了安裝設置流程,對土地使用、建設必要性可行性、周邊各權益方徵求意見、岩土勘察、詳細管線勘察及物探作業、必要的考古工作提出要求。同時,明確項目設計單位應具備相應行業工程設計資質,項目法人單位在取得實施意見六個月內開工建設,各相關單位等要依法承擔安全生産責任,在設備安裝竣工後組織專家召開消防設計評審會並出具評審意見,進行竣工驗收,機械式停車設備還應按照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履行特種設備管理相關規定。

  第四部分運營管理要求。項目法人單位應結合自身管理實際,依法進行資訊報送或經營性備案,確保臨街外立面整潔和完好,建立定期檢驗和強制維護制度及應急預案,按規定開展定期檢驗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正常完好、使用安全。對於因城鄉規劃實施、城市建設管理需要時,設備産權人應按照相關要求予以配合及時騰退。

  第五部分安全監管要求。機械式停車設備應向區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特種設備開工告知後方可開展施工,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對於未取得實施意見私自建設、未按照實施意見建設或改變用途等其他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監管。

  第六部分附則。明確了實施時間,並對機械式停車設備、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項目法人單位、土地權屬單位等進行細化解釋,各區、各相關主管部門可細化制定實施細則。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