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相對集中水務領域行政處罰權的決定》(京政發〔2024〕18號),城管執法部門集中行使水務部門行使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依據2025年9月26日《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廢止部分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公告》(京水務發〔2025〕157號),原《北京市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和《水事違法行為有獎舉報事項目錄》廢止。為將水務執法舉報獎勵納入城管執法舉報獎勵工作進行統一規範,市城管執法局對現行的舉報獎勵制度進行修訂,起草形成《城市管理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二、制定依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相對集中水務領域行政處罰權的決定》《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廢止部分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公告》,以及《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北京市節水條例》《北京市濕地保護條例》《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水務執法過程中涉及到舉報獎勵的法規依據。
三、適用範圍
市、區城管執法部門及街鄉綜合行政執法隊的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適用本規定。
四、修訂主要內容
修訂後《辦法》共計六章,二十三條,分為總則、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獎勵程式、監督管理、附則。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擴大適用範圍。根據水務職權劃轉情況,在第二條、第八條的適用範圍中增加水務執法相關違法行為。
(二)增加法規依據。在原城管職權涉及舉報獎勵法律法規基礎上,新增加水務執法過程中涉及到舉報獎勵的法規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