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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品質考核辦法(2025年修訂版)》政策解讀

日期:2025-09-18 12:24    來源: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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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訂背景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行業,履行下列監管和服務職責:(三)建立行業企業服務品質信用考核機制”。隨着北京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行業的發展,已形成了“中心城區1個運營區+平原新城、生態涵養區N個運營區”的車輛投放格局。三家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企業均按規定將運營車輛資訊接入北京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監管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級監管服務平臺”),並接受市、區、街道(鄉鎮)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為規範和加強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行業管理,根據《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於2018年起草並印發《北京市共用自行車運營服務品質考核管理辦法(試行)》(京交停車發〔2018〕2號),逐步建立市、區、街鄉鎮巡查,“月打分、季考核、定期公示”企業服務品質考核機制,並於2020年印發《北京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行業管理與考核辦法(試行)》(京交停車發〔2020〕6號)。2021年起草了《北京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服務品質信用考核辦法》(京交停車發〔2021〕6號),於2022年、2023年分別修訂併發布《北京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服務品質信用考核辦法(修訂版)》(京交停車發〔2022〕5號)、《北京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品質考核辦法(2023年修訂版)》(京交停車發〔2023〕15號),已先後修訂4版考核辦法及評分細則。

  近幾年行業發展形勢産生新變化,有必要結合考核管理實踐應用經驗,針對指標全面性、計分合理性、考核結果應用等方面持續進行優化提升。為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運營管理,促進企業提升運營水準和服務品質,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對服務品質考核辦法進行再次修訂,出臺了《北京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品質考核辦法(2025年修訂版)》(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考慮

  在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運營管理過程中,儘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實際操作中仍暴露出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是亂停亂放現象。車輛隨意停放在人行道、車行道、盲道甚至消防通道等地,不僅嚴重影響了市容市貌,還對市民出行安全、交通秩序産生了諸多負面影響。此外,部分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企業對車輛的運維調度不夠及時,導致車輛分佈不均衡,部分區域投放量無法完全滿足市民騎行需求,這種供需失衡的現象嚴重影響了用戶體驗,降低了車輛使用效率。

  通過本次修訂,一是結合工作重點優化秩序管理考核方式,促進停放秩序提升;二是優化指標設計及計分方式,使得考核結果更為科學合理;三是調整考核結果應用方式,按照“獎優罰劣”原則增強對企業的激勵和約束作用。

  三、修訂內容説明

  《辦法》正文共六章二十二條、附件2個。正文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增加考核應用範圍。為綜合評定企業運營服務表現,提升監管措施力度,將考核辦法應用範圍從中心城區拓展至全市,其中中心城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按月打分、季度評級,其他區結合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實施,明確考核指標和考核結果應用規則,實施現場考核、評分並進行考核匯總、評級。

  二是優化考核等級評定標準。簡化服務品質考核評定等級規則,根據綜合得分情況分為A級、B級、C級和D級共4個等級,並採取相應的結果應用方式。

  本次修訂的重點在於附件1考核指標及評分細則,主要修訂了以下七方面內容:

  一是調整了部分指標分值。一級指標(共4個)總體分值不變,二級指標(共19個)的具體分值結合實際有不同程度微調。

  二是細化了部分指標説明。根據不同的管理需求,將重點點位停放管理指標細分為常態化重點點位停放管理和年度重點點位停放管理兩個指標,結合各區向市管理部門報備的點位清單和市管理部門制定的年度重點點位停放管理清單,對重點點位進行考核。

  三是調整了部分指標名稱。如電子圍欄適配率,目前全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已完成高精度鎖置換工作,後續主要採用高精度衛星定位技術,因此本次修訂將該指標名稱改為車輛入欄精度。

  四是調整了部分指標的考核要求。如禁停區管理,目前本市向社會公示了16處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禁停區,此外,按照《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等法規要求,環路的主路和輔路、消防通道、盲道以及未明確為停車區域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等區域禁止停放非機動車。因此本次修訂針對向社會公示的16處禁停區和其他類型禁停區,分別明確了差異化考核要求。

  五是補充了部分二級指標的説明。如宣傳引導中針對企業正面報道和負面輿情情況的考核,明確正面報道內容應與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行業相關,包括引導綠色出行和文明出行、提升運營服務水準、優化車輛停放秩序等。

  六是優化了部分指標的計分方式,進一步增強了計分的公平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如投訴舉報辦理,本次修訂細分了對不同類型用戶滿意度的計分方式,並增加了同一個考核周期內點位被重復投訴額外進行扣分的要求。

  七是調整了部分指標的實施方式。如運維人員配比,由於現場考核時通過電話聯繫運維人員,可能存在未接電話、電話溝通不清等情況。因此本次修訂將實施方式修改為現場聯繫區域運維主管,由區域運維主管吹哨,要求點位對應的運維人員到達現場。

  附件2《企業車輛投放規模動態調整規則》明確企業運營車輛份額由考核評定等級決定。綜合分析評估近幾個季度以來企業考核得分及車輛投放規模動態調整情況,基於以下三方面優化車輛投放規模動態調整規則。

  一是企業運營車輛配額動態調整類型包括“調增”“調減”和“不調整”三類,按考核等級差異化調整運營車輛配額。A級企業配額調增10%、B級企業配額調增5%、C級企業配額不調整、D級企業配額調減3%,其中調增比例基於中心城區該季度預留的“蓄水池”內的車輛總量計算,調減比例基於企業該季度運營車輛配額計算。

  二是簡化服務品質考核評定等級規則,並增加所有企業考核結果均為“不調整”情況下的動態調整機制:若所有企業服務考核評定結果均處於C級(70含~80分),則按照總分進行排名,排名最後一名的企業運營車輛配額實施2000輛核減,並核增至排名第一名且沒有行政處罰的企業。

  三是增加額外處罰要求。調整D級分值,將原D級為60分以下調整為70分以下。在同一考核年度中,若企業服務考核評定結果累計兩次得D等級,則額外扣減20%企業運營車輛配額;若企業服務考核評定結果累計三次得D等級,則額外扣減40%企業運營車輛配額;若企業服務考核評定結果累計四次得D等級,則額外扣減80%企業運營車輛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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