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範圍內無手續建築認定處理指導意見(試行)》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聯合印發,試行五年。其中明確,城市更新範圍內涉及無手續建築的項目,經各區調查認定後,符合相應條件的,可進入後續更新流程;不符合認定情形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對違法部分依法處罰後項目進入後續更新流程。
據了解,《指導意見》為《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配套政策文件,適用於本市建成區內依據條例確認的城市更新項目,項目土地權屬清楚、界址清晰,但更新範圍內的建築物涉及審批手續缺失、審批手續不全或現狀與原審批不符的情形。無手續建築調查認定處理可由各區組織項目所在地的街鄉鎮開展,區級相關部門根據職責配合,工作套裝程式括全面調查、認定處理及結果公示等環節。
相關負責人介紹,《指導意見》建立分類處置規則,為歷史遺留問題提供精準化解路徑。經調查,符合特定條件的無手續建築,可以啟動現狀認定,經各區研究同意按現狀認定的,相關建築規模應納入該項目現狀建築規模底數,進入後續更新流程。
經調查不屬於現狀認定情形,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有權執法機關依法查處,對違法部分依法處罰後項目進入後續更新流程。
《指導意見》加大對城市更新項目的建築規模指標保障力度,鼓勵引導項目主體主動拆除違法建設部分以實施更新,在盤活利用的同時實現消隱治理。
如果無手續建築屬於現狀認定範圍,但項目主體主動拆除,這部分建築規模指標允許各區根據實際進行跨項目、跨街區、跨鄉鎮調配指標。
現狀認定情形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建成(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為1984年1月5日《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已建成),調查時未發現新的違法建設行為;
符合無需或豁免辦理規劃許可,以及無需變更規劃許可等現行政策;
已取得規劃許可並按許可進行建設,實際現狀用途與原批准內容不一致,但符合城市更新和用途轉換相容等相關政策,不屬於負面清單情形的;
建設前取得了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級及以上部門批准同意建設的規劃文件或規劃意見,且現狀規模與原批准意見一致,符合建設時點的法定規劃,或對規劃實施無影響;
符合相關專項規劃和行業管理要求,保障城市運作或基本民生的設施項目,以及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的老舊小區綜合整治類、環境提升類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