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北京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修訂背景是什麼?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對同一行政執法事項,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下級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直接適用”。應急管理部印發《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急〔2024〕90號)後,為確保全系統有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一致,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印發《關於做好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工作的通知》(京應急通〔2024〕242號),明確優先適用應急部的《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該基準沒有規定的,再適用《北京市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京應急規文〔2024〕1號)。因此,《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已經作出裁量的內容,我市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無需再保留。同時,結合工作實際,部分罰款的裁量幅度較大,有必要進一步細化裁量情節和裁量階次。
二、問:此次修訂範圍及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次修訂統籌考慮嚴格規範執法和優化營商環境,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急〔2024〕90號),將《北京市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名稱調整為《北京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刪除《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已經裁量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只保留本市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有關行政處罰的裁量權基準,並在原有裁量權基礎上,調整裁量權基準20項。同時,將現行適用的《北京市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納入本裁量權基準,並刪除清單中在《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已經規定的1項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