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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設置指引》政策解讀

日期:2025-09-16 10:27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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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規範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設置,提升失能失智老年人專業照護能力,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決群眾急難愁盼的意見》《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護理型養老床位發展與監測工作的通知》和《關於加強“老老人”服務保障的若干措施》,制定《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設置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二、《指引》明確了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定義

  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是養老機構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照護服務需求,保障基本生活照料和護理服務的床位設施及相應服務能力。

  三、《指引》明確了設置護理型床位養老機構要求

  一是依法登記並在民政部門備案。二是符合《老年人照料設施設計標準》JGJ450-2018、《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建標144-2010)等養老機構建築設計與設施要求,取得消防驗收手續或相關證明材料。三是宜內部設置醫療機構,或與綜合性醫院、中醫醫院以及周邊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醫療衛生機構協議合作,滿足養老機構內失能失智老年人基本醫療、護理服務需求。

  四、《指引》明確了設置護理型床位區域要求

  在確保養老機構建築設施符合防火、防汛、抗災等條件的前提下,護理型床位宜相對集中設置,一般設在建築的低樓層,便於及時轉移疏散。

  五、《指引》明確了各類用房及配置要求

  1.居室

  (1)室內地面平整無高低差,有自然通風和採光,不設在地下層。

  (2)配置使用具備移動、防滑、輔助起坐等基礎照護支援功能的護理床;床邊留有護理服務空間。

  (3)宜配備智慧監測設備。

  (4)床與床之間宜設硬性或軟性隱私隔斷設備。

  (5)室內有保暖和降溫設備。

  2.衛生間、沐浴間

  (1)居室內宜設置衛生間。設置公共衛生間、公共沐浴間的應與居室就近設置。公共沐浴間內應設衛生間,存量機構確實無法改造的,應配備攜帶型便器。

  (2)衛生間、沐浴間地面無高差,便於輪椅進出,且留足助廁、助浴空間。便器為坐式,便器旁設雙側安全扶手、呼叫裝置。沐浴間應安裝衝淋設備且設水準抓桿和垂直抓桿,配備老年人使用的專用助浴器具,有條件的設臥位助浴設備。

  (3)水龍頭把手不應使用旋轉式開關。

  3.洗衣房

  (1)操作場所佈局合理,滿足洗衣、消毒、疊衣、存放等需求,潔污分開,通風良好。

  (2)設置污染衣物預洗和消毒水池並符合相關規定。

  4.污物處理間

  (1)設有污物處理及消毒設施。

  (2)合理設置污物運輸與處置動線,避免交叉污染。

  5.醫務用房

  (1)內設醫療機構的,應按照醫療機構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要求設置醫務用房。與醫療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的,宜設置診療室。

  (2)基本醫療設備的配備應符合衛健部門規定及相關配置要求。

  6.康復室

  (1)設有康復室且配備與康復需求相適應的物理治療、作業治療等設備。

  (2)康復室地面平整,表面材料具有防護性,地面佈局適應不同康復設施的使用要求。

  7.老年人居室、衛生間、浴室、餐廳、公共活動區域等老年人經常出入的空間實現無障礙。

  六、《指引》明確了設施設備要求

  1.居室、衛生間、沐浴間、公共活動用房安裝呼叫裝置且觸摸方便。在視線可及位置安裝呼叫顯示屏。

  2.配置中心供氧系統或制氧、供氧設施設備。

  3.二層及以上應配備電梯,有條件的應配置醫用電梯。

  4.主要出入口及老年人公共活動區域配備監控設備。

  5.配備協助失能老年人移動、就餐、洗浴、如廁以及康復訓練等基本生活和服務所需輔助器具和設施設備。

  6.敷設線路,滿足信息化管理及視頻傳輸等需求。

  七、《指引》明確了標識要求

  1.通用符號符合GB/T 10001.1規定。

  2.無障礙符號符合GB/T 10001.9規定。

  3.安全標識符合MZ/T032—2012DI 5.7規定。

  4.常用圖形符號及標誌應符合MZ/T 131的規定。

  5.標識設置應醒目且具備導向作用。

  八、《指引》明確了護理型床位人員配備要求

  人員配備應與護理型床位收住老年人數量、服務開展需求相匹配。醫護人員、護理人員配比按照行業相關規定執行,社工人員、康復人員、營養師等應在以下要求基礎上根據機構護理型床位規模按需配置。與第三方簽約購買服務的,應由第三方明確開展服務的相應人員。所有人員應具備相應資質。

  (一)醫護人員: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配比應符合衛生部門關於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的相關標準。

  (二)社工人員:至少配備1名社工或心理諮詢師(可兼職)。

  (三)康復人員:至少配備1名(可兼職)。

  (四)營養師:至少配備1名(可兼職)。

  (五)護理人員:按照重度失能人員不低於1:3,輕、中度失能人員不低於1:6的比例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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