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關於《北京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情況的説明

日期:2025-05-16 15:28    來源:北京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

分享:
列印
字號:        

一、修訂背景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統計法》,按照國家統計局“一省一策”的要求,北京市統計局聯合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修訂《北京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依法履行統計行政執法職責,規範對統計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確保各級統計機構實施的各項處罰事項在裁量標準上“一把尺”。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進一步規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定的指導意見》提出的“依據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統計執法事項、條件、程式、種類、幅度的規定,做到相互銜接,確保法制的統一性、系統性和完整性”要求,將新修改《統計法》作為修改裁量基準的依據,修訂與上位法不一致的條款,進一步規範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做到應修盡修。

(一)對處罰額度進行調整

根據新修改《統計法》第四十四條:對企業事業單位拒報、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等五種統計違法行為罰款額度的上限由5萬元提高到10萬元;情節嚴重的,罰款額度上限由20萬元提高至50萬元;第四十五條:對企業事業單位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統計違法行為罰款額度的上限由1萬元提高到5萬元。嚴格遵循上位法要求,在《裁量基準》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也做了相應調整,提高了相關統計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上限,重新確定了不同裁量階次的處罰幅度,與《統計法》保持一致。

(二)提高主要經濟指標的行政處罰標準

根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此次修訂提高了與市場主體較為相關的主要經濟指標處罰標準,由主要經濟指標差錯數額達到200萬元適用簡易程式,提升為500萬元適用簡易程式,由主要經濟指標差錯數額達到1000萬元適用普通程式,提升為2000萬元適用普通程式。由於主要經濟指標行政處罰標準的提高,部分單位將由普通程式轉變為簡易程式進行處罰,既可節約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能;在一定程度上也減輕了調查單位的負擔,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三)進一步優化與行政處罰法的銜接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統計執法實踐,針對原《裁量基準》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對於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虛假或者不完整經濟普查資料的違法行為,差錯數額未達到適用簡易程式統計行政處罰標準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修改為“對於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差錯數額未達到適用簡易程式統計行政處罰標準的,不予立案處理”,表述更加準確。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表述,對裁量基準個別文字進行一致性修改,便於理解執行。

(四)刪除《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相關內容

考慮到《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尚未按照新修改《統計法》進行修訂,根據《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規定,直接適用《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刪除《裁量基準》中關於《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相關內容。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