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在《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22號)、《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支付範圍及標準》(京醫保字〔2000〕18號)、《關於調整規範部分醫用耗材醫療保險報銷政策的通知》(京醫保發〔2019〕10號)、《關於規範調整氨基酸測定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京醫保發〔2020〕14號)基礎上,調整完善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腦深部電極置入系統、神經刺激器及配件報銷標準。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保障北京市城鎮職工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減輕北京市城鎮職工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調整北京市城鎮職工參保人員“腦深部電極置入系統”和“神經刺激器及配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費用標準。
三、涉及範圍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四、主要內容
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安裝“腦深部電極置入系統”“神經刺激器及配件”時,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費用標準調整為“單項費用1000元以下的,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單項費用1000元(含)以上的,80%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