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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慈善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公示期限目錄》政策解讀

日期:2025-04-16 09:29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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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促進慈善領域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結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職權調整等情況,市民政局起草形成了《北京市慈善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公示期限目錄》。

一、起草背景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新修訂的《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於2024年9月開始施行。由於上位法的修改,原《北京市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2020年版)中涉及慈善領域的相關處罰職權、依據均發生了變化,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二、起草過程

按照設置科學、便於執行的原則。在起草過程中,市民政局深入研究相關法律、規章及文件規定,先後多次召開研討會,並廣泛徵求全市民政系統、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等意見,審慎借鑒吸收各方建議,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三、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

四、主要內容

1.新增處罰事項。將慈善領域相關處罰職權由原來的23項調整為35項。

2.調整法律依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依據和處罰依據進行更新。

3.細化裁量標準。根據執法實踐和探索,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頻次、違法數額、社會影響以及改正情況,對行政處罰事項的違法情形、裁量階次、裁量基準幅度進行細化、量化,提高裁量適用的可操作性。

4.明確公示期限。按照《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相關要求,明確了各裁量階的處罰公示期限和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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