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加強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和管理,協同控制污染物排放,規範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本市對2014年印發的《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形成了《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共八章三十六條,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管理辦法》的修訂依據、適用範圍是什麼?
《管理辦法》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關於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進行修訂,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二、碳排放單位名單如何管理?
本市碳市場對碳排放單位實行年度名單動態管理。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市統計局確定名單,按年度向社會公佈。名單管理包括納入、退出等方面。其中,碳排放單位名單納入條件為年綜合能源消費量2000噸標準煤(含)以上,且在本市註冊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法人單位,包括重點碳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重點碳排放單位是指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5000噸(含)以上的單位;其他的為一般報告單位。碳排放單位名單退出條件為主要生産設施遷出本市行政區域的,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碳排放量連續三年不滿足重點碳排放單位條件的,或者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
三、碳排放配額如何管理?
本市碳市場對重點碳排放單位實行配額管理,市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謹慎從嚴的原則核算和發放配額。配額採用免費、有償等方式發放。免費配額按照預發和核定分階段發放,有償競價配額根據市場運作情況不定期開展。重點碳排放單位對核發的免費配額有異議的,可向市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復核。重點碳排放單位存在經法院裁定需要凍結配額、因生産經營發生重大變故導致存在無法足額清繳配額風險或其他需要暫停使用情形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將暫停其配額使用。
四、碳排放權交易如何開展?
《管理辦法》規定重點碳排放單位及自願參與交易的單位可參與碳排放權交易,交易産品包括本市碳排放配額、本市審定的自願減排量等,交易應採用公開競價、協議轉讓、有償競價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五、碳排放報告與核查有哪些要求?
重點碳排放單位應編制報送年度碳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制定、報告並實施數據品質控制計劃,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技術規範加強相關參數數據實測。一般報告單位應按要求編制報送年度碳排放報告,對本單位數據品質負責。
重點碳排放單位應提交符合下列條件的核查機構出具的核查報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健全的核查工作相關內部品質管理制度;在溫室氣體排放領域內具有良好的業績和一定經驗;核查員應以全職工作人員為主;在單個行業開展核查業務的核查員至少有二名,且核查報告負責人需具有該行業三年(含)以上核查工作的經歷;兩年內,與被核查單位不存在提供檢驗檢測或管理服務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
六、碳排放配額清繳有哪些要求?
重點碳排放單位應按時上繳與市生態環境部門確認的年度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額,履行碳排放控制責任。重點碳排放單位可使用碳減排量抵銷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高於當年確認碳排放量的5%。碳減排量包括全國溫室氣體核證自願減排量、本市審定的自願減排量。
七、違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有哪些處罰措施?
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或第三方核查報告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碳排放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重點碳排放單位超出配額許可範圍進行排放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責任,並可根據其超出配額許可範圍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場均價的3至5倍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