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化粧品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試行)》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制定化粧品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是進一步落實處罰法定、過罰相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重要內容和措施。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提出“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輕微違法不罰、初次違法不罰、無過錯不罰等三種免罰情形,《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明確要求“堅持行政處罰寬嚴相濟”“根據實際制定發佈多個領域的包容免罰清單”。《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國藥監法〔2024〕11 號)對三種免罰情形做了更加細緻的規定,第十三條第六款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制定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清單並進行動態調整。”
目前,全國一些省份陸續探索出臺了化粧品免罰清單,首都化粧品監管執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為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我們立足首都監管執法實際,結合各地實踐經驗,在全市範圍內對有關免罰事項進行統一規範,研究出臺了化粧品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
二、《北京市化粧品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試行)》制定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北京市化粧品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試行)》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兩類:一是關於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二是化粧品監管的相關規定,包括《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化粧品註冊備案管理辦法》《化粧品生産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等。
三、《北京市化粧品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試行)》主要內容是什麼?
《北京市化粧品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試行)》主要包括三部分,共8項,具體如下:
(一)輕微違法不罰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共包括6種情形:1.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未按照規定公佈化粧品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産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2.化粧品經營者未按照要求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製度;3.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未定期對化粧品生産品質管理規範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查;4.化粧品受託生産企業未定期對化粧品生産品質管理規範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查;5.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違反國家化粧品生産品質管理規範檢查要點中的一般項目規定;6.化粧品受託生産企業違反國家化粧品生産品質管理規範檢查要點中的一般項目規定。
(二)初次違法不罰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包括1種情形:賓館等服務機構擅自分裝化粧品。
(三)無過錯不罰情形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包括1種情形:化粧品經營者(注:不含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無主觀過錯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或者不符合化粧品註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粧品。
四、《北京市化粧品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試行)》管理措施是什麼?
藥品監管部門在對當事人不予處罰的同時,要根據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採取相關的管理措施,以幫助當事人糾正違法行為,回歸到合法生産經營的正常狀態,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具體包括收繳涉案産品、説服教育、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
五、《北京市化粧品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試行)》適用規則是什麼?
對《北京市化粧品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試行)》所列輕微違法行為,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等規定進行認定。《北京市化粧品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試行)》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裁量説理的內容,不得單獨作為包容免罰的法律依據。
對於《北京市化粧品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試行)》未列明的化粧品領域違法行為是否免予處罰,由藥品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具體案件情況,進行綜合判定,應當免予處罰的,不得給予處罰。
六、《北京市化粧品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試行)》何時開始實施?
《北京市化粧品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試行)》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試行期限為一年。試行期限屆滿後,根據監管執法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