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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頻解讀:關於對修訂《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解讀

日期:2024-12-10 10:05    來源: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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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訂背景

  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對本系統行政處罰權力清單中的每項職權,在處罰幅度內按照從輕到重劃分不同裁量檔次後形成的裁量規則。裁量權基準最早公布於2015年,2019年以來根據行政處罰職權的調整每年作了個別裁量基準修改。2024年6月15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相關條款政府指定部門》的通知,園林綠化部門新增了1項行政處罰職權,對應園林綠化行政處罰職權基準也需要隨之調整。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8號)的規定和本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實際,亟需修訂《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業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和《北京市園林綠化輕微違法和初次違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

  二、修訂過程

  2024年10月,我局起草了《基準》《基準表》和《清單》,徵求了全市園林綠化系統、社會公眾、法律專家和執法人員意見。修改完善後,經我局2024年第8次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關於《基準》《基準表》部分的修訂

  《基準》《基準表》由原來的159條調整為160條。裁量基準共六章內容,對應本市園林綠化系統涉及的六個不同資源領域。此次修訂,涉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相關條款政府指定部門》的通知,新增1項其他部分的裁量基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8號)第三條和第五條的規定,調整2項林木、林地、濕地部分的裁量基準;根據本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實際,調整1項野生動植物保護部分的裁量基準,調整1項森林防火部分的裁量基準。

  (二)關於輕微違法和初次違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部分的修訂

  根據《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貫徹落實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生産經營活動,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監管效能最大化、監管成本最優化、干擾市場主體最小化等規定,在原有《北京市園林綠化輕微違法和初次違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基礎上,增設5項輕微違法和初次違法不予處罰事項,其中,包括野生動植物保護部分1項,林木種苗、植物檢疫部分3項,其他部分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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