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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産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辦法》解讀

日期:2024-12-12 16:47    來源: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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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據

  為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關於規範專家參與公共決策事項相關要求,進一步規範本市中小企業知識産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結合實際,研究修訂了《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産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總則

  第一至第三條為總則部分,説明《辦法》的制定依據、工作思路、管理原則。集聚發展區的認定和管理遵循“自願申報、公開公平、注重實效、擇優認定、綜合指導、適度支援、定期考核”的原則。

  (二)申報條件

  第四至第六條為申報條件,説明申報集聚發展區的主體及條件等。要求申報主體符合産業方向、企業構成、知識産權擁有數量等條件,同時要求申報主體具備知識産權服務機制完善、知識産權服務能力紮實、知識産權服務效應突出、無不良信用記錄等條件。

  (三)申報及認定程式

  第七至第八條為申報及認定程式,明確組織申報、逐級推薦、形式審查、組織評審、網站公示等相關程式,對違反真實性、合法性的情形予以嚴肅處理。

  (四)工作要求

  第九條為經認定的集聚發展區應開展的工作內容,包括制訂知識産權發展規劃、開展知識産權政策宣傳、優化知識産權服務模式、集聚知識産權服務資源、打造知識産權服務平臺、培育知識産權服務生態、推動知識産權價值實現、提升知識産權服務水準以及開展面向企業的其他知識産權服務等。

  (五)政策支援

  第十條為經認定的集聚發展區可獲得的工作指導和政策支援,包括推薦企業參加優勢單位培育;為集聚發展區企業知識産權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引導企業與知識産權服務資源對接;指導建立知識産權聯盟,推動産業協同創新;鼓勵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産學研合作;根據財政年度預算批復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給予適當的經費支援等。

  (六)管理與考核

  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為管理、考核與監督要求。已認定的集聚發展區單位每年進行考核,每三年進行復核。無故不參加考核復核,或參加考核復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終止集聚發展區資格。對提供虛假材料並有失信行為的,以及對騙取資金的情形,視情況取消其認定資格並追回財政資金。

  (七)附則

  本《辦法》由市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産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辦法》(京知局〔2023〕183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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