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按照國家局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完善本市醫療服務價格政策,調整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二、目標任務
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及各方建議,調整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三、涉及範圍
本市公立醫療機構。
四、主要內容
一是調整“經皮穿刺靜脈置管術”等4項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價格政策。其中項目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下浮幅度不限,同時明確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報銷政策;
二是為優化本市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同步廢止“經皮穿刺股靜脈置管術”等2項現行相關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相關對應項目已經規範調整後出臺。
三是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和臨床診療規範向患者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費用。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嚴格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通過多種方式公示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及服務規範等內容,落實好住院費用清單、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
四是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落實責任。要積極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密切關注政策執行情況,跟蹤政策實施效果;要切實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和醫德醫風教育,規範醫務人員服務行為,不斷提高服務品質;要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內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動做好控費工作,及時解決醫患矛盾。
五是明確國家或本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禁止臨床使用的醫學診療技術,不適用本市各項價格政策。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