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二十一條,規定了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體制、監督內容、監督方式、結果運用、工作保障等方面。
《辦法》制定背景和立法思路
行政執法是各級行政機關履行政府職能、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主要方式,行政執法一頭連着各級政府,一頭連着群眾切身利益。每一次執法本身,都關乎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法治建設的信心。如何讓人民群眾從每一次執法中感受到規範文明、公平正義,既要靠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自覺,也離不開嚴密的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監督作為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工作的內部層級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統籌行政執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讓執法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整治,執法工作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執法隊伍能力素質明顯提高,執法信息化、數字化水準進一步提升,才能確保行政執法的品質和效能,才能提升政府部門公信力,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和滿意度。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對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監督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提出了明確要求。2024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的意見》,對加強新時代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作出系統部署。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北京認真梳理當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面臨的問題,總結近年來各區、各部門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將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具體要求,以及工作實踐中的有效做法轉化為《辦法》的具體內容,為本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供堅實的法規制度保障。
在制定《辦法》過程中,主要有三方面考慮: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準確把握行政執法監督“政府內部層級監督”的定位,理順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健全完善市、區、街鄉三級全覆蓋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體系。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小、快、靈”,着力解決影響監督職責不清、監督手段單一、監督結果運用不理想等突出問題,兼顧同國家立法工作的銜接,確保立法的針對性、可行性和前瞻性。三是立足推動行政執法提質增效、服務改革發展的時代命題,緊密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結合當前綜合執法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基層綜合治理等重要工作的新情況、新要求,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加以完善和創新,通過行政執法監督促進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
《辦法》主要內容
一、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體制
一是界定了行政執法監督的概念,明確行政執法監督為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市、區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派出機關、派出機構,市政府工作部門對區政府所屬承擔相關業務的工作部門執法工作的監督。
二是明確司法行政部門承擔本級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或者指定機構承擔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
三是對相對集中行使執法權以及職權下放情況的行政執法監督專門作了規定。針對職權劃轉後的銜接問題,規定劃出職權機關要加強對承接職權機關的指導、督促和協調,對於發現的問題可以提出工作建議並向相關上級機關報告。
四是明確對授權組織、受委託組織的監督以及部門內部監督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發現實行垂管和雙管以上級為主的機關的執法問題告知其上級機關。
二、明確行政執法監督內容、方式
一是明確行政執法監督內容包括執法職責履行、重要制度機制落實、執法品質和效能等方面,其中結合本市實際,將執法改革中交接行政權力、工作機構等執法工作銜接情況,優化營商環境、基層綜合治理等重點工作中的行政執法情況,以及一體化綜合監管等創新執法方式落實情況納入監督內容。
二是區分條塊監督重點,明確政府監督側重行政執法普遍性、規律性問題,部門監督側重行業性、專業性問題。
三是規範行政執法監督的方式和措施,明確對於法律適用、執法事項以及執法協同協助等存在爭議的,報請共同的監督機關協調。
四是要求監督機關依託執法資訊服務平臺開展數據監測、統計分析等監督工作,創新監督工作方式,提升行政執法監督效能和信息化、規範化水準。
三、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結果運用
一是明確被監督機關存在未落實執法重要制度和改革舉措、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擅自委託或授予執法職權等情形的,監督機關可以制發監督意見書和決定書。
二是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機關內部專項監督和紀檢監察監督、法治督察等的協調銜接,增強行政執法監督實效,避免多頭重復監督。
三是發現執法人員有違法執法行為的,監督機關應當告知其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四、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保障
一是要求監督機關加強監督隊伍建設,配齊配好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加強培訓考核,提升履職能力。
二是對在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和作出重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