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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的政策解讀

日期:2024-10-31 17:39    來源: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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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4版》的修訂背景是什麼?

  答: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簡稱糧食安全保障法)於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已對權力清單進行了調整,為健全完善本市糧食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需要根據糧食安全保障法,對照權力清單,相應修訂行政裁量權基準。二是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要求,法律、法規、規章頒佈、修改,要及時新增或者調整行政裁量權基準。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工作規定和要求,市糧食和儲備局對照權力清單,結合本市實際,修訂了《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

  二、《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4版》的制定依據有哪些?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七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3.《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三次修訂)

  4.《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第53號令)

  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答:依照法律、法規對影響糧食安全的有關文件、資料、賬簿、憑證、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對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查封、扣押。

  四、實施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答: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可以對下列物品、場所實施查封、扣押:

  1.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賬簿、憑證、電子設備等;

  2.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品質安全標準的糧食;

  4.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

  5.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五、實施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哪些程式?

  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式。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六、實施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時限規定有哪些?

  答: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對涉案糧食、工具、設備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七、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如何處理?

  答: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查封、扣押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依法應當沒收、銷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移送有權部門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二)查封、扣押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與違法行為無關;(三)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五)其他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

  八、修訂情況對照表


修訂情況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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