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北京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就《實施方案》出臺的背景意義、補貼範圍和對象、補貼機具種類、資金安排、報廢條件、補貼標準、操作程式等內容進行解讀,以期為本市農業從業者提供幫助。
一、背景意義
隨着農業現代化的不斷推進,農業機械在農業生産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成為本市糧食和重要農産品穩定安全供給的堅實支撐。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補充通知》(農辦機〔2024〕5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加力支援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改規〔2024〕5號)等通知要求,按照“農民自願、政策支援、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援進一步加大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本市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實施範圍和補貼對象
實施範圍:在本市朝陽、海淀、豐臺、門頭溝、房山、通州、順義、大興、昌平、平谷、懷柔、密雲、延慶等13個涉農區實施。
補貼對象:從事農業生産的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機具種類
本市農機報廢補貼種類包括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微耕機、田園管理機、卷簾機等11類機具。
四、資金安排
從中央財政撥付本市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市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和超長期特別國債中安排資金,支援老舊農機報廢補貼和報廢並購置同種類機具更新補貼的兌付,並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納入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平臺。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提高部分機具報廢的補貼標準,使用截止時間為2024年12月31日。自2024年6月21日(含)起提交報廢補貼申請的,優先使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且對6月21日及以後已領取報廢補貼的,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補齊提標後的差額部分。
五、報廢條件
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産的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具體報廢條件要求詳見《北京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中“農機報廢條件”。
六、補貼標準
本市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補貼與更新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補貼部分實行定額補貼,更新補貼按照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執行,詳見本政策解讀附表。其中提高標準部分為:
1.報廢20馬力以下的拖拉機的,單臺報廢補貼額從1000元提高到1500元;
2.報廢聯合收割機(稻麥、玉米)、播種機並新購置同種類機具的,單臺補貼額在中央財政報廢更新補貼標準上提高50%。
七、操作程式
1.提交申請。機主向所在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申請,提供機主身份證明、機具資訊、農業機械來源及歸屬承諾書、購置新機具證明(申請提高報廢補貼標準的播種機和聯合收割機)等相關材料。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向回收企業提供擬報廢的機具資訊。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經區級農業農村部門集體決策同意後可申請報廢補貼。
2.報廢舊機。機主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回收企業,由其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資訊後,拆解回收農機,對國家禁止生産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作破壞性處理,並建立檔案。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向區農業農村部門提供報廢農機拆解資訊,區農業農村部門對回收企業拆解或銷毀情況進行監督。
3.登出登記。納入牌證管理且在本市牌證管理系統的農機,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及相關證照等材料,到各區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登出手續。農機牌證管理機構在《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登出登記”字樣。
4.兌付補貼。機主將《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提交至區級農業農村部門,由其對報廢申請、初審、報廢、登出等情況進行復核,復核後對報廢補貼申請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提交區級財政部門;區級財政部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付補貼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