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和目的
為落實《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和《北京市實施城市更新行動三年工作方案(2023-2025)》,推進本市城市更新實施,發揮土地政策對城市更新項目的支援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更新項目國有建設用地過渡期支援政策實施細則(試行)》(簡稱《實施細則》)。
二、適用範圍
已納入本市城市更新項目庫的城市更新項目使用國有建設用地過渡期支援政策,適用《實施細則》。
三、《實施細則》解決的主要問題
土地過渡期政策主要是為了在城市更新過程中支援新産業、新業態發展,允許市場主體在五年內繼續按照原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權類型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權類型指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
城市更新項目從申報入庫到具體實施,在大流程上完全按照《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實施細則》主要是針對使用土地過渡期政策的城市更新項目,在相關環節提出具體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在項目實施前,主要解決什麼樣的項目可以使用土地過渡期政策、誰來審查認定、如何監管等問題;在過渡期內,主要解決項目規劃、建設、經營許可手續如何辦理等問題;過渡期滿時,主要解決如何處置、用地手續和不動産登記手續如何辦理等問題。
四、相關要求
1.使用土地過渡期政策的城市更新項目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過渡期內暫不辦理用地和不動産登記手續(用地主體提前申請按照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的除外)。
2.城市更新項目申請使用土地過渡期政策的,項目實施主體(或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在項目納入城市更新計劃前明確提出;在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時,實施主體與用地主體應共同承諾過渡期滿及時辦理用地手續並接受監管。
3.對於使用土地過渡期政策的城市更新項目,區人民政府應指定産業監管部門,對産業業態發展方向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對使用土地過渡期政策的城市更新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通過簽訂履約監管協議等方式明確監管主體、監管要求以及違約的處置方式。
5.過渡期滿前,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後續用地手續辦理的依據。
6.過渡期內,用地主體擬轉讓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提前告知監管主體。用地主體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進行轉讓的,監管主體應當與受讓人重新簽訂履約監管協議。
五、過渡期的起止日期
土地過渡期政策以五年為限,起始日從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計算;不需要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起始日從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計算。終止日不得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
六、使用土地過渡期政策的項目如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使用土地過渡期政策的城市更新項目可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經審查通過的實施方案、“多規合一”協同平臺會商意見,以新用途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主體與用地主體不一致的,實施主體應當會同用地主體作為申報主體,申請辦理規劃建設手續。
七、使用土地過渡期政策的項目如何辦理用地手續
過渡期滿或轉讓涉及辦理用地手續的,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經審查通過的實施方案、“多規合一”協同平臺會商意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等明確的規劃用地性質確定土地用途。國有建設用地配置方式、使用年期、土地價款按照《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及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確定。
辦理用地手續時,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可按劃撥方式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可以協議方式辦理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手續,但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規定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有償使用合同等規定或約定應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除外。
過渡期滿或轉讓時,涉及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續期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