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2年7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更好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穩定市場預期。
2023年5月4日,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要求健全完善本市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行政裁量權的制定和管理,嚴格規範行政執法檢查行為。
二、制定目的
制定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的目的是為了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完善執法程式,細化檢查事項範圍、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頻次、檢查方式等,進一步規範本市水務部門行政檢查行為,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三、主要內容
為落實國務院和本市相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本市水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本市水行政檢查行為,提升水行政檢查效能,北京市水務局結合水務工作實際,制定水務部門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
《通知》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水務部門保留的行政檢查事項21項,其中與水務審批相關的事項12項、日常行業監督事項9項;二是根據工作實際,對保留的行政檢查事項和與之對應的設定依據、檢查方式、檢查頻次和行使層級等內容進行了細化;三是以“清單”形式,明確水務部門保留的行政檢查具體事項,組織開展行政檢查需要符合條件相關的人員,出示執法證件,按照規範程式檢查,確保行政檢查行為合法合規。
四、實施時間
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