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的制定背景和工作思路是什麼?
為提升我市創新主體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高知識産權服務機構專利轉化運用服務水準,促進專利産業化,加快培育新質生産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北京市知識産權強國示範城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時期知識産權發展規劃》等有關政策精神,制定本辦法。
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升促進工作以能力建設為基礎、綜合成效為導向,以專利轉化運用賦能産業提質增效,加快推動專利技術向現實生産力轉化。
二、本辦法所稱“專利轉化運用”的概念是什麼?
本辦法所稱專利轉化運用,是指通過轉讓、許可等方式將我國國內有效專利和符合條件的國外有效專利投入實際生産或應用於提供服務等的行為。
三、本辦法的支援對象、內容和標準是什麼?
本辦法支援對象為住所地在北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開展專利轉化運用相關業務的服務機構。
本辦法的支援內容包括兩項。一是支援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提升專利轉化運用綜合能力。二是支援知識産權服務機構提高專利轉化運用服務能力。
本辦法的支援標準是:支援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提升專利轉化運用綜合能力的,每個單位每年度獲得的獎補金額不超過50萬元;支援知識産權服務機構提高專利轉化運用服務能力的,每個單位每年度獲得的獎補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四、本辦法認定專利轉讓、許可和涉及專利的技術合同成交額的標準是什麼?
本辦法認定專利的轉讓和許可,以截至項目申報時或在項目申報通知中明確的時間範圍內,專利已在國家知識産權局完成專利權轉讓登記、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手續為依據。
本辦法認定涉及國內專利的技術合同成交額,以截至項目申報時或在項目申報通知中明確的時間範圍內,有資質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為依據。
“國內有效專利”指申報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通過申請或受讓獲得並維持有傚法律狀態的中國專利權。轉讓、許可申報單位持有的國外有效專利,申報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可以證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補條件的,相關國外有效專利可以視為國內有效專利累計計算轉讓、許可專利的數量和相應合同金額。
五、哪些情形不予支援?
(一)存在涉嫌不以轉化運用為目的的專利轉讓、許可行為或轉讓、許可專利但未實際轉化,包括不限於以下情形:
1.轉讓、許可專利均為或主要為免費,或專利轉讓許可的數量、合同金額等明顯異常且不能證明其合理性,經國家知識産權局審核公佈的專利開放許可除外;
2.申報單位與專利受讓人或被許可人在專利轉讓、許可時具有直接或間接控股關係,或具有較為密切的關聯關係,且不能證明專利轉讓、許可行為是以産業化為目的;
3.依法處置職務發明創造形成的專利權,但僅將原專利權人變更為與其他單位或自然人共有,未實現實際轉化;
4.因擬放棄專利權等原因批量、低價轉讓、許可專利,未實現實際轉化;
5.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署虛假專利轉讓許可協議、技術交易合同或專利轉讓許可協議、技術交易合同未實際履行且無合理理由。
(二)服務機構僅提供專利代理、登記備案事務代辦或僅就專利轉化運用工作過程中的單一環節提供服務,未對專利轉讓、許可或達成涉及專利的技術交易提供實質性服務或發揮實質性作用的。
(三)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已獲得其他本市財政資金項目支援的。
(四)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金支援的。
(五)公示期間發現不符合支援條件或由於不符合支援條件被提出異議且查證屬實的。
(六)申報單位在“信用中國”等平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處於經營異常狀態,近3年因知識産權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因嚴重失信行為被懲戒或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
六、獲得支援單位需要或需要配合開展哪些工作?
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內控制度,優先將獎補資金用於開展專利轉化運用相關工作,配合市知識産權局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