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出臺的背景依據是什麼?
為加強就業困難人員幫扶,規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等法律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辦法共六章、二十三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就業困難人員的人員範圍和標準;第三章為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程式;第四章為就業困難人員的退出機制;第五章為就業困難人員的管理與服務;第六章為附則。
三、就業困難人員的範圍有哪些?
(一)零就業家庭成員;
(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
(三)女滿四十周歲以上、男滿五十周歲以上人員;
(四)經殘疾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人員;
(五)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綠化隔離、礦山關閉、資源枯竭或者受保護性限制等地區的農村勞動力,進行轉移就業登記後,納入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範圍。
四、就業困難人員應同時符合哪些標準?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未處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狀態;
(三)具有一定勞動能力;
(四)已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就業意願、辦理求職登記;
(五)已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職業指導、職業測評、崗位推薦等公共就業服務至少一個月,並難以實現就業;
(六)未擔任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股東(投資人、合夥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七)本人積極求職,除第五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人員外,申請日之前至少連續6個月未實現就業;
(八)政務數據比對未發現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要求的其他情形。
五、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的程式是什麼?
(一)申請。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地為失業登記地或者轉移就業登記地。
(二)受理與審核。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通過數據比對等方式進行資訊校驗,結合日常了解的申請人員情況進行綜合研判,確有必要的安排人員實地摸查,形成審核結果。
(三)公示。經審核通過的申請人,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不少於3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認定。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審核和公示情況,形成認定結果並告知申請人。
六、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情形有哪些?
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一)已不是本市戶籍人員;
(二)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四)入學、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
(五)失業登記或者轉移就業登記被登出;
(六)已實現就業;
(七)“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八)本人主動申請退出;
(九)擔任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股東(投資人、合夥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十)6個月內連續三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線下就業援助服務,或者主動終止求職登記;
(十一)本人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繫;
(十二)政務數據比對存在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要求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