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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讀: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北京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 藥機管理暫行規定》政策解讀

日期:2024-10-09 10:34    來源: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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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管理暫行規定》制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為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鼓勵藥品經營新模式、新業態發展,打造智慧藥櫃示範應用場景,滿足人民群眾24小時用藥需求,解決消費者便捷購藥“最後一公里”的問題,提升群眾購買藥品的便利性和可及性。

  二、《北京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管理暫行規定》制定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經營和使用品質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北京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管理暫行規定》。

  三、《北京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管理暫行規定》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北京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管理暫行規定》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自助售(取)藥機銷售(領取)相關藥品及監督管理活動。

  四、《北京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管理暫行規定》主要內容是什麼?

  《北京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管理暫行規定》,對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的申辦條件、設施設備及管理要求做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北京市行政區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按規定要求設置自助售(取)藥機。

  (二)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應具備溫濕度自動監測、調控功能,有安全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應當避免日曬雨淋,放置地點要求環境整潔、乾淨衛生;自助售(取)藥機內部結構及藥品陳列應符合藥品分類管理要求,外用藥與內服藥應相對分開陳列。

  (三)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應向轄區市場監管局報告。報告材料符合設置條件的,各區市場監管局將自助售(取)藥機放置地址在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地址”項下註明。

  (四)各單位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自助售(取)藥機的日常監管,對設置的自助售(取)藥機不符合要求的或存在藥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由各單位依照規定處理。

  五、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有何區域要求?

  單體藥品零售企業,可以依託自身實體藥店,在經營地址內設置自助售藥機;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依託下轄連鎖門店在大型交通樞紐、旅游景區、大型購物中心、酒店賓館、居民社區、社區醫療機構、鄉鎮(村)衛生服務中心等區域設立自助售藥機,設置地點不得超出連鎖門店經營地址所在行政區域的管轄範圍。

  六、自助取藥機與自助售藥機有何區別?

  自助取藥機是存儲藥品的智慧化專用設備,與自助售藥機的使用場景、功能用途、服務內容不同。自助取藥機應設置在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公眾可通過刷就診卡、醫保卡或通過手機端醫院就診平臺驗證身份等方式,根據醫生處方,提取已經調配好的藥品,支付多為醫保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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