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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成果應用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日期:2024-10-09 09:00    來源: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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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臺背景

  2022年3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更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通知》(京政發〔2022〕12號),截至目前已運作2年,為進一步推動基準地價更新成果落地,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研究制定了《關於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成果應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基準地價成果應用通知》)。

  二、出臺意義

  基準地價是政府公示地價,是地價評估及確定政府土地收益的基礎依據,也是調控地價水準的重要舉措。基準地價更新一般不超過6年,期間可以根據市場實際情況更正完善其應用規則,滿足當期土地有償使用地價管控的需要。《基準地價成果應用通知》是《關於更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通知》(京政發[2022]12號)的有效補充,結合近2年工作實踐和我市土地市場供應實際情況,提出基準地價在實際管理中的應用要求。

  三、適用範圍

  本市範圍內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評估評審等事項。

  四、主要內容

  《基準地價成果應用通知》包括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評估應用、價格低限、需補繳地價款等規定。

  1.明確農産品批發市場用途修正系數。農産品批發市場用途參照批發市場用地評估,修正系數為0.43,其中經市政府批准的一級農産品批發市場用地需在此基礎上進行特殊修正,修正系數為0.9。

  2.明確基準地價修正內容。地下公共服務用途參照公共服務類用地基準地價評估;原劃撥土地辦理協議出讓(不改變原土地使用條件)的商服用地項目地價評估時進行樓層修正,新建商服用地項目出讓地價評估時進行容積率修正;北京城市地價動態監測成果未公佈地價增長率時,應根據市場情況進行研判分析確定期日修正系數。

  3.明確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在最終評估結果中所佔權重。其中商業類、辦公類、公共服務類、工業類所佔權重不低於20%,住宅類所佔權重不低於30%。

  4.明確出讓最低價標準。出讓地價水準不得低於該宗地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經除因素修正以外的其他因素修正測算後的70%。涉及核算土地開發成本的協議出讓項目,政府土地出讓收益與土地開發成本合計也不應低於該宗地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經除因素修正以外的其他因素修正測算後的70%。

  5.明確地價款補繳技術標準。出讓項目地上建築規模或用途調整超過3%時,需按評估技術規範有關規定確定補繳的地價款。地下建築規模部分按政府土地出讓收益標準計收地價款。

  6.明確違法處罰後補辦出讓手續項目地價評估要求。估價期日應以項目完善手續委託評估時點作為估價時點,按照當前基準地價標準評審出讓地價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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